【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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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是指婚姻双方自愿离婚并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相关离婚事项达成合意,选择通过行政登记相关程序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诉讼离婚相比,登记离婚的适用具有程序灵活简易,离婚成本低的优点,更容易被离婚双方当事人选择与接受。但是,没有永远的法律,只有永远的生活。随着登记离婚制度的不断推进,其导致的新问题也不断涌现,难以保障婚姻双方离婚自由权利的同时防止他们冲动轻率离婚。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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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是指婚姻双方自愿离婚并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相关离婚事项达成合意,选择通过行政登记相关程序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诉讼离婚相比,登记离婚的适用具有程序灵活简易,离婚成本低的优点,更容易被离婚双方当事人选择与接受。但是,没有永远的法律,只有永远的生活。随着登记离婚制度的不断推进,其导致的新问题也不断涌现,难以保障婚姻双方离婚自由权利的同时防止他们冲动轻率离婚。在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面制定之际,为应对当代离婚过于自由所造成的问题,本文拟对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现状、缺陷及完善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登记离婚制度的概述。本部分通过将登记离婚与协议离婚进行比较以厘清登记离婚的概念。然后从我国具体国情以及登记离婚制度本身功能出发,分析登记离婚制度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再然后进一步从法理层面探究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价值取向。最后还梳理了建国以来我国登记离婚的立法沿革。第二部分为登记离婚制度域外立法考察及评析。本部分主要考察了韩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有关登记离婚制度的规定,然后结合不同国家立法特点及背景进行评析,拟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借鉴。第三部分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现状及缺陷剖析。本部分首先通过梳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呈现我国登记离婚的立法现状。其次,结合民政部等部门公布的登记离婚相关数据及关于登记离婚的相关司法案例和非司法案例了解我国登记离婚的实施现状。再然后,结合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探究关于登记离婚立法之动态。最后,对上述现状进行分析总结,揭示当前我国登记离婚制度存在立法理念不完善、实质条件不完善以及程序过于简便等缺陷。第四部分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民法典》立法建议。本部分结合前几部分对登记离婚制度的相关论述,提出从三大方面完善我国登记离婚制度。首先转变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相关立法理念。然后在实质条件方面:从结婚时间和有无未成年子女两个层面进一步限制登记离婚制度的适用;从明确登记离婚审查对象、审查标准方面强化登记离婚机关的实质审查权;增设关于子女权益最大化原则的实质要件;通过对离婚无效可撤销进行规定加强登记离婚的监督与规范。最后在程序要件方面:引入登记机关的调解作为婚姻双方登记离婚的必要前置程序;设立并细化登记离婚冷静期;增加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程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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