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上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市场竞争、技术进步以及监管模式的变革等因素的影响,国际保险业走上了集团化发展的道路。就我国而言,自从恢复保险业以来,我国保险业获得了长足发展,目前市场上已经出了了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等8家保险集团企业。我国保险集团无论是市场占有率还是行业利润贡献率都超过了80%,成为了我国保险市场的中坚力量。然而美国次贷危机以来,国际保险集团纷纷出现偿债能力不足陷入困境,甚至破产,引起人们的关注。因此笔者将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研究的课题,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第一章阐述了保险集团的界定问题和保险集团的经营组织模式。详述了欧盟、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督官协会以及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权威机构对金融保险集团边际的界定,并结合我国实际给出了本文的保险集团概念界定。详细介绍了IAIS关于保险集团经营模式的三种分类,最后分析我国保险集团的组织架构问题。第二章介绍保险集团所面临的特殊风险。深入研究保险集团的资本重复计算风险,分析资本重复计算的原理机制;保险集团内部关联交易风险以及对偿付能力的潜在影响;集团内部的风险传递和传染以及组织结构不透明和集中度风险等。第三章讨论了国际现行的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理论和实践经验。重点介绍了欧盟的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联合论坛关于金融集团的相关监管理论以及IAIS在三支柱模型下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的解读。总结了现行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特征:注重数量监管,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中偿付能力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居于核心地位;集团偿付能力监管的质量监管的作用日益增强,比如强化重大关联交易的监管,管理层任职职格的审核等;集团偿付能力信息披露制度未能有效的提出,是现行监管体系的一大缺憾。第四章描述了欧盟、IAIS以及美国关于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改革的现状分析。欧盟围绕着欧盟偿付能力Ⅱ进行了一系列集团偿付能力改革,在集团中引入三支柱模型,强调质量监管和信息的披露制度,同时在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中强调以风险为基础的内部模型的构建;IAIS则围绕着国际活跃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改革进行展开论述,详细介绍了活跃国际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框架体系:适用范围、集团机构和业务、定性和定量要求、监管合作与互动、实施方式;最后介绍了美国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的相关问题,美国NAIC专门成立了保险集团偿付能力工作组,对美国保险集团资本评估、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以及研究性学会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从这三个组织和国家的改革思路中我们不难发现,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一些思路:如强调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理念、强调定性监管的作用、强调监管中经济资本的运用、强调偿付能力信息的披露和报告制度等。第五章重点讨论我国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的发展趋势。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的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指出我国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不足。根据国际上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的分析研究以及其改革趋势,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提出我国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改革的发展思路:继续坚持“一行三会”的监管架构;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强化联席会议制度;改进监管理念,逐步引入内部模型等一些新的监管技术和监管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