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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各国间经济交流日益频繁,海上石油运输活动也逐渐活跃起来,由此造成船舶油污事故的风险也就越来越高。船舶油污引起的海洋环境污染,近十年来在国际上一直备受关注。为了使船舶溢油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得到充分的解决,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海事委员会和国际海事组织逐渐建立了以一系列有关船舶油污损害国际公约为主体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并且随着船舶油污事故损害的不断增加,该制度内容也处于不断变化和完善中。在国际公约的大力推动下,各国也逐渐重视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立法工作。确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是解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关键问题,然而,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国际上有着不同的做法。一般情况下,船舶油污损害事故发生之后,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清污费用、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用、纯经济损失和海洋生态损害。但是,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由于采用不同的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因此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有大有小,导致发生国际油污损害赔偿事故时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其结果或者造成案件审理法律依据模糊,或者赔偿范围过于狭窄,最终导致无法满足油污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要求,也不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因此,在国际范围内统一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立法非常重要。由于我国近些年来船舶油污损害事故的发生呈上升趋势,因此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逐渐受到重视,我国在2010-2013年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来解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制问题。通过对我国的和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其他国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比较,可以发现,我国立法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相对保守,在实践中难以满足油污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因此,应当进一步扩大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在充分借鉴相关国家和国际公约先进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标准和框架,以保障油污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我国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