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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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是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应然权能,是进一步整理宅基地、促进宅基地合理利用的“法律手段”。作为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之一,它与宅基地自愿退出机制一同为破解宅基地闲置浪费、效用低下的问题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产生于特定的社会经济时代,在多次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经历了多番变更;但它从未被立法者所抛弃,近期修正的《土地管理法》(2019年)亦再次承认了该法律规则存在的必要性。不过,令人遗憾的是,缘于“收回行为”的模糊定性和立法规范的严重缺陷,实践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实施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并频频出现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工具化”现象,导致农民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本文的主要思路是在全面审视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规范的基础上,通过考察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在实践中实施难的外在表象,以剖析该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经初步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问题症结存在于“收回法律关系不清”、“收回法定事由不合理”以及“收回法律程序欠缺”三个方面,前二者属于实体规范层面的缺陷,第三项属于程序规范层面的问题。具体而言,在收回法律关系方面,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行为的性质争议很大,存在“行政行为”和“合同解除”两种理论学说,并由此形成了两类完全不同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规则体系,引起收回法律关系混乱;在收回事由方面,主要是关于收回事由合法性、合理性缺失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法律层面收回事由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而地方立法层面的收回事由合法性欠缺、操作性弱、适用基础缺失;在收回程序方面,核心问题是收回程序立法空白,当前《土地管理法》和部分地方立法除了对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报批程序做了简要规定之外,再无任何规范性文件对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流程规范作出解释和说明,呈现出“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鉴于此,本文坚持以“问题导向”的基本原则,先后对上述问题做出回应,其中,第二、三部分针对实体规范层面的问题,第四部分则意欲解决程序规范层面出现的问题。具体而言,针对收回法律关系混乱的问题,本文以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权利基础、法律特征为依据,将“收回行为”构造为“物权上形成权的行使”,辨明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权归属宅基地所有权人,而担负审批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属于“收回行为”的监督主体,督促“收回权”合法行使。在收回事由方面,明确了收回事由立法应当坚持的基本准则,并先后对收回事由立法层级、类型划分以及内涵界定作了详细论述,以期在“收回事由”的判定和适用上提供一个可行的参考依据。最后,在收回程序方面,本文在分析了收回法律程序价值的基础上,提出应当按照“作出收回决定——提请收回审批——审查收回决定——公告收回决定——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规范流程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观点,并简单论述了被收回人参与收回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总之,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法律关系、收回事由和收回程序三个方面的剖析与完善,可促使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规范更加具有合理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保障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在社会实践中发挥应有的功能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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