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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完善“司法·社会”模式的罪错少年帮教制度。从罪错少年帮教制度社会性和司法性的特征出发,强调社会力量参与司法机关对罪错少年犯罪问题的处理,解决实践中帮教存在的问题,以达到以保护和促进少年健康成长的目的。全文内容包括五个部分,约3.7万字:第一部分界定罪错少年帮教制度的相关概念。罪错少年包括“罪”和“错”两个部分:“罪”即触犯了刑事法律,“错”在我国主要指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罪错少年指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涉罪未成年人。从帮教对象、帮教主体、帮教目的、帮教内容、帮教手段等方面理解帮教的含义:帮教是指各种社会力量运用其所具有的社会资源和专业知识与技能,对罪错少年进行个别化、科学化的帮助与教育,以保护罪错少年健康成长,而进行的兼具司法性与社会性的活动总称。帮教本质是一种社会工作,具有社会性;因其对象是“罪错少年”,兼具司法性。社会性与司法性是罪错少年帮教制度的根本属性,是完善罪错少年帮教制度的出发点。第二部分论证罪错少年帮教制度的基本根据。首先,从罪错少年的角度,帮教是罪错少年社会化的必然要求。少年时期是人生社会化最重要的时期。犯罪是少年社会化进程受阻的表现。帮教制度是“司法·社会”模式的制度,其充分考虑少年犯罪特殊性、符合少年宜教不宜罚的理念、坚持少年最佳利益原则,帮助罪错少年顺利完成其社会化进程。其次,从国家和社会预防少年犯罪的角度,帮教是国家预防少年犯罪的必然要求。预防少年犯罪对预防整个社会的犯罪有重要战略意义,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做好了,等于直接减少了成年犯罪人。但国家在罪错少年犯罪预防中有其局限性,需要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帮教制度是社会参与罪错少年犯罪预防的长期机制,强调司法部门与社会力量的有机结合。第三部分介绍我国罪错少年帮教的基本情况。帮教制度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部署的背景下产生,经历了司法帮教和社会帮教独立发展到逐步整合的过程。实践中我国帮教制度存在的表层问题表现为立法不完善及帮教主体配合不紧密,帮教流于形式。深层原因在于帮教主体没有将少年司法的理念原则根于心,践于行,以及相关制度的不健全和社会大环境的影响。近些年,北京和上海均采用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形式,使司法社工介入刑事司法程序,全程为罪错少年提供帮教服务。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代表了未来帮教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帮教制度的完善有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提出我国罪错少年帮教制度完善的建议。立法层面:明确规定获得帮教是罪错少年的权利。帮教的内容非常广泛,因此帮教权利没有一种具体的或者单一的内容。行刑社会化中的帮教措施包括在内自不待言,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讯问、合适成年人参与法庭教育均是该权利的体现。立法的规定为社会力量参与刑事司法提供明确的合法路径,从法律上保障帮教制度的落实。主体层面:理顺各帮教主体在帮教中的地位与作用。公、检、法三机关是帮教工作的协调者、组织者;社区矫正部门和司法社工组织是帮教工作最主要的执行者;其它帮教主体中,家庭是帮教的基础,街道、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整合社区资源,为帮教提供物质保障和其它便利条件。另外,建立依托司法机关的四级帮教网络,加强各帮教主体的衔接和配合。制度层面:建立健全罪错少年处遇制度。主要是完善非刑罚处遇方法和完善非监禁刑处遇方法。非刑罚处遇和非监禁刑处遇均是社会内的处遇措施。社会内处遇措施的适用,让社会力量有机会介入到少年改善矫正的过程,使帮教活动有制度依托,因此社会内处遇措施的适用率反映着罪错少年帮教的落实情况。完善罪错少年处遇制度对落实对少年的帮教活动有重要意义。第五部分素描罪错少年帮教制度的实践运行情况。从罪错少年帮教制度的社会性立场出发,一般情形下,社会帮教人员对罪错少年进行帮教至少包括以下环节:签订帮教协议、收集罪错少年的相关信息、开展具体帮教活动、跟踪回访帮教对象、评估社会帮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