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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追偿权问题,业已成为各个法院审判实务中无法规避、急需解决的争议话题。本文试图从第三人提供的他物保与人保并在这一情形下追偿的可行性与合理性角度出发,择重探讨如何确定、计算追偿的具体分担额及追偿过程中的必要限制,希冀为将来的司法解释肯定相互追偿权提供立法依据和操作规则。本文对症追偿问题采用的是循序递进地方式展开论述:一是通过分析各担保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追偿的法律基础—混合担保中担保义务主体间存在连带债务关系,更进一步的道明实际履行了代偿义务的担保人有权向尚未履行代偿义务的那个担保人追偿;二是在认可相互追偿权的前提下,分析、论证、举例说明采取何种科学合理的计算规则来确定数个担保人各自应当分担的份额;三是追偿也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担保人的追偿权有必要进行限制,包括序位的限制、意思自治的限制、保证方式的限制、担保期间的限制等等,使追偿过程更加符合法理、情理。通过本文辨证分析看出目前我国《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还难以称得上完美,仍有进一步改善的需求。简单的否定担保人间的相互追偿权,轻视追偿权的相关问题,终将导致司法裁判的复杂化,法律适用的差别化,当事人利益的破坏化。本文具体分五个部分展开叙述。第一部分引言,提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以案例的形式更加生动形象的说明现今审判实务中存在的争议焦点:履行了代偿义务的担保人能否向未履行代偿义务的担保人追偿,追偿的方式方法如何等。第二部分概述混合共同担保的概念与类型、责任关系,厘清相关概念、类型与责任关系的同时,为下文着重叙述追偿权可行性和合理性问题进行铺垫。第三部分重点讨论混合共同担保追偿问题。对症各家争鸣的不同观点,辩证的提出自己的意见,应容许担保人间彼此的追偿权,着重论证了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相互追偿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第四部分详述追偿的份额与限制。关于追偿的份额,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做法,一是按照人数平均分担,二是按照比例分担。按照比例分担似乎更科学、合理,也便于当事人接受,使裁判的社会效果更加明显,并举例予以说明。且提出按照比例分担的计算方法必须厘清两个问题,一是仅存在于逾额混合共同担保中,二是除去债务人自己提供的自物保后计算份额。关于追偿的限制问题,则从序位、意思自治、保证方式和担保期间四方面进行限制论述。第五部分总结全文,得出结论。再次指出将来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对追偿问题无法回避,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至少也该当明确以下叁个问题:第一,需明确第三人提供他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履行了代偿义务的人可以向未履行代偿义务的人追偿。第二,认可相互追偿权的前提下,明确追偿份额的计算方法。第三,明确追偿份额的计算方法,还须明确追偿至少有顺位限制,仅能先向终极义务人主债务人追偿,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其他被追偿人始得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