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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今年来发展迅速,数量增长较快。合肥市政府历年来也十分重视地方政府规章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不仅重视规章数量的增加,而且在规章质量的提升方面也作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其中就包括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的诞生源于实践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又推动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工作不断向前发展。2006年合肥市出台《合肥市政府规章评估暂行规定》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不断开展,原有《合肥市政府规章评估暂行规定》已经不能满足评估的实际需求,相关规定已显落后,制度设计也多有空白之处。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合肥市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的项层设计,让整个评估工作更加符合科学立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是推动合肥市法治政府建设的必要举措。 文章第一部分由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理论分析入手,先对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基本概况、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地方政府规章自身的不足,比如易受行政权扩张的不良影响,容易与现实脱节等等。而后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对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进行的理论依据的阐释,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是行政主体自我规制的行为,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契合了科学立法原则。最后评述了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功能,包括提高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质量、扩大公民参与立法、提高公众法律意识以及执法监督。 第二部分叙述了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实例——合肥市对《合肥市大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主要从评估对象的选择、评估内容的确定、评估工作组的组成、评估方法的运用和评估过程五个方面进行了叙述。 第三部分针对评估实例进行了针对性分析。在制度依据方面,《合肥市政府规章评估暂行规定》亟待修改完善。在评估主体方面,有实际操作与法律规定不符的问题,也有市政府法制机构和规章实施机构定位不清的问题。此外,还存在随意简化评估标准和评估标准系统性不强的问题。评估方法的运用也不够丰富,缺少定量分析方法。评估程序的设置不够严谨,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 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针对前述存在的问题,按照构建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原理,对合肥市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完善的路径进行了阐述。在评估依据、评估主体、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五个方面,提出了系统的解决方案。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立法模式以地方政府规章为宜。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评估主体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和规章实施机关共同担任。评估标准可以分为规章文本评估、规章实施过程评估、规章实施绩效评估三个层次。而在评估方法上则应当尽可能丰富,且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都应充分使用,在定量方法普遍得不到重视的情况下,应当以制度手段增强其应用。在评估程序上,按照时间先后,分别为启动程序、实施程序和终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