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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保函作为航运实务中的润滑剂,加速了货物流通,促进了贸易发展。然而我国《海商法》却没有对海运保函的效力、操作流程、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及责任做出规定。随着航运的发展,海运保函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换取清洁提单的海运保函、倒签保函、预借保函、无正本提单提货保函、仓面货保函和电放保函等。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看,海运保函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内容合法,应属于合法契约。但从诚实信用原则来看,不同种类的海运保函不同层次的对第三人构成欺诈,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传统实践中,只有承运人承担第三人的全部损失,作为保函另一方当事人的出具人却合法的免责。笔者认为这种惩罚制度有违公平原则,根据各方不同的过错比例,法院应判定各方按过错承担责任。此外,若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完全可以避免作为润滑剂的海运保函给善意承运人带来的风险。港口建立海事检验公证机构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检验,避免承运人因不能注意到的实际货损而担责。完善承运人行使批注权的制度,承运人行使批注权是否得当,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交易和航运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