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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工具没收是指将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强制性收归国有。作为打击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犯罪工具没收制度却一直处于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边缘地带。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犯罪工具没收的研究不仅不足并且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犯罪工具的没收也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本文以我国的犯罪工具没收制度为研究对象,在梳理我国犯罪工具没收历史发展概况和剖析其性质的基础上,对犯罪工具没收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全文约三万七千字,除引言和余论外,主体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犯罪工具没收制度之沿革。我国古代对犯罪人财产的没收并未区分其是否与犯罪有关,因此犯罪工具的没收往往是依附于没收财产刑的。到了近现代,我国的犯罪工具没收不再依附于没收财产刑,无论是我国大陆地区还是港澳台地区,均有对犯罪工具没收的明确规定,但我国大陆地区立法上并未明确犯罪工具没收的性质,其没收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也有待完善。第二部分:犯罪工具没收的性质。没收是一种实体上的处分,不同于追缴和责令退赔措施。犯罪工具没收属于特别没收,其性质既不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也不属于保安处分或者刑罚,而是一种独立的刑事实体处分。作为独立的刑事实体处分,犯罪工具没收具有四层含义:犯罪工具没收前提是行为构成犯罪;犯罪工具没收是犯罪的法律后果之一;犯罪工具没收是独立的刑事处分措施;犯罪工具没收是实体处分措施。第三部分:犯罪工具没收实体规则。首先,对犯罪工具的认定标准问题上,提出将犯罪工具分为侵害性工具和非侵害行工具。侵害性工具是其使用行为直接构成犯罪侵害能力的物;非侵害行工具是指其使用虽不直接构成犯罪侵害能力,但与犯罪有密切联系的物。其次,犯罪工具属于本人所有的才能予以没收。本人所有并不要求第三人在该财物上完全无物权关系;本人不限于等待刑事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无论是裁判时还是行为时行为人享有所有权都可视为本人所有。最后,指出本人所有的犯罪工具一律没收不妥,提出应当引入比例原则对我国犯罪工具没收的范围进行合理的限制。第四部分:犯罪工具没收的程序规则。首先对犯罪工具没收的保全及其后续处理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对我国犯罪工具没收保全措施的完善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其次,对我国犯罪工具没收的决定程序进行分析,指出人民法院是有权决定犯罪工具没收的唯一主体,并对定罪的和未定罪的没收决定程序提出了完善建议。最后,对犯罪工具没收的执行程序进行梳理,并建议犯罪工具的没收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统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