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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接管是对问题银行实施救助的一种重要手段,在银行接管制度中,存在着一个特殊的主体——接管人,它是由银行监管机构任命并实际接管问题银行的人或组织。笔者认为,商业银行接管制度的精髓就是接管人制度,这是由接管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在接管程序中所起的作用决定的。因此,在商业银行接管制度的立法进程中,首先就要完善接管人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本文中,笔者通过以下四个部分来论述商业银行接管人法律制度的完善。第一部分为基本概念分析。主要是对商业银行接管人及其相关概念的分析。首先介绍了商业银行接管概念的三种学说,并论证了经营管理说的合理性。其次,鉴于我国立法中尚无关于接管人概念的规定,笔者比较分析了国外立法的相关内容,并将接管人的概念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在此基础上得出我国商业银行接管人的概念。第二部分为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分析。在商业银行接管制度中包含着多个法律关系主体,笔者通过分析接管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论证了接管人的核心法律地位。接着笔者分析了接管制度中不同主体之间所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并论证了接管人的创设对于平衡协调这些利益冲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论证了接管人制度是商业银行接管制度的精髓及其制度完善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为立法现状分析。笔者查阅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涉及商业银行接管人制度的相关规定,现有立法制度设计简略,多为原则性、笼统性规定,且空白点多。笔者尝试分析其形成原因并归纳主要的不足,再通过相关案例分析不足所造成的不利影响,进一步论证完善接管人制度的必要性。第四部分为立法建议。笔者是从法律体系和具体制度两方面来论证完善接管人制度的。由于我国现有立法的滞后和缺失,笔者借鉴了国外立法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现状提出了一些制度设计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