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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合同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旨在保障合同法制的合同责任制度,在市场经济中更具有重要意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逐步推进,以诚信和信赖为基础,我国《合同法》中已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预期违约责任、实际违约责任和违反后合同责任等一系列合同责任。因为不同的合同责任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合理确定各种不同合同责任的赔偿范围,在理论和实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正是以此为切入点,采用比较法学、分析法学、利益法学等研究方法,对各种合同责任的赔偿范围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以期能有助于完善立法和指导司法。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研究。文章首先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和特点。由于确立缔约过失责任的目的在于使当事人恢复到合同未订立的状态,因此,笔者认为其赔偿范围应当是信赖利益损失。该信赖利益损失主要包括因缔约而产生的损失和机会利益损失,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必要的维持利益损失。此外,文章还进一步讨论了信赖利益赔偿是否以期待利益为限以及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文章具体研究了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的情况下,以及违反其它先合同义务时的具体赔偿责任范围问题。 第二部分为预期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文章首先探讨了预期违约责任的性质和特点,通过对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比较分析,指出了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缺陷,建议在以后的立法中应当将明示违约适用预期违约责任;对默示违约和推定违约则应适用不安抗辩权制度。在预期违约责任中,由于合同有效且当事人并没有实际违约,所以其赔偿范围应当是有限制的期待利益,不宜超出期待利益的范围。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适用预期违约制度的明示违约,还是适用不安抗辩权的默示违约和推定违约,其具体赔偿范围均应在期待利益的范围内,适当扣除因提前解除合同而可避免的某些损失。这样才真正符合公平、正义的私法理念。 第三部分是对实际违约责任赔偿范围的研究。文章首先研究了实际违约责任的性质和特点。笔者认为,由于实际违约责任制度旨在达到合同已履行的状态,所以其赔偿范围应当是期待利益的损失。该期待利益损失,主要是指依可预见性规则所确定的可得利益损失,有时也包括必要的维持利益损失。此外,文章还研究了在实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可否要求赔偿精神利益损失问题。最后,笔者对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等具体违约形态下的赔偿范围进行了研究。其中,较为深入地探讨了瑕疵履行、加害给付两种情况。笔者特别指出:在缺陷产品引起合同相对人维持利益损害时的加害给付场合,受害人可以根据“请求权聚合”理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第四部分是违反后合同责任赔偿范围的研究。文章首先探讨了后合同责任的性质和特点;进而论证了后合同责任的赔偿范围应当是实际损失,该实际损失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后合同义务后造成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然后,文章分析了违反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合同义务时的具体赔偿范围问题。 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论,笔者首先分析并归纳了各种合同责任赔偿范围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预期违约责任赔偿有限制的期待利益损失;实际违约责任赔偿全部期待利益损失;后合同责任则赔偿实际损失。然后,笔者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合同责任体系: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外观信赖主义为基础,合理界定合同责任及其赔偿范围;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在可预见精神损害的合同类型中适当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缺陷产品引起合同相对人维持利益损失的加害给付场合,受害人可以运用“请求权聚合”理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