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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学术界有关其概念尚未统一,但是丝毫不影响作为环境权下位概念的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实然化,具体是指公民环境权由应然的、应有的权利转向实然的、实体的权利,而且公民环境权天然地既具有公权属性,又可以以独立私权利的形式存在,在全球民法生态化的推动下,公民环境权理应纳入我国未来民法体系,使得该权利得以走向民事权利的实然化,并在民法的大框架下使权利得到最为完整的保护。本文从诸多理论角度展开,分别分析公民环境权与我国未来生态化民法体系融合的必要性以及得到民法保护的可行性。针对学界关于公民环境权的性质的争议问题,本文试从公民环境权提出背景入手,在承认公民环境权作为环境权下位概念的前提下,笔者认为公民环境权是一种兼有公权性质的独立私权,紧接着结合公民环境权的基本理论,重点分析了公民环境权的性质及其适用范围,因为本文后续部分将以此为基础展开论述。若公民环境权能以私权身份纳入到未来民法体系中,还需要解决传统民法所欲保护的现实的私益和公民环境权所欲保护的不确定主体的环境权益的冲突问题。为了使公民环境权能够在民法体系下得到最完全的保护和救济,笔者将在不破坏公民环境权私权属性的前提下,从不同的角度对公民环境权的权利构成进行较为细致的剖析,通过采用法哲学分析方法论证公民环境权主体问题,借助法经济学分析方法推知环境权的客体,进一步论证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属性生而注定其不能为单一的权利。公民环境权与民法中的人格权、财产权有着千丝万缕联系,为了突出自己独立的民事权利属性,其必然要在未来民法典中寻得自己合理的定位,无论是公民环境权的民事权利化还是权利的具体保障措施的构建都有赖于对现有的以及未来民法典中相关制度进行渗透和配套改进,以解决传统的民法制度无法适应融入了全新的环境保护观念的公民环境权制度的发展,综合前述环境权的发展历程以及环境权立法发展的域外考察,大胆进行相关制度的创新和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