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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的目的是将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纳入经济法的体系之中,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在产生、理念及现实等方面与经济法存在着内在联系.通过对这种内在联系的分析和揭示,试图使公司社会责任得到更多的理论支持和实现途经,同时达到丰富和充实经济法体系的客观效果.在研究范围上,公司社会责任是法学、经济学、甚至商业伦理学共同探讨的话题,该文主要围绕经济法与公司社会责任的共同之处展开,同时适当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资源,从历史、理念及现实等方面加以论证,因此,不单是对经济法或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简单评述,而是通过理论分析,发现并归纳出二者得以结合的基础和这种结合的益处.目前,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其理论资源主要存在于国外,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30年代的美国,但对公司是否应承担社会责任,向来存在着肯定与否定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公司社会责任在美国部分州立法中有所体现,呈日渐强劲之势.在欧洲,鲜见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但其公司历来有共同治理的传统,这与公司社会责任在实质上是一致的.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对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突出体现在公司对利害关系人的责任上,乃是因为这一时期的公司并购风潮使得被并购公司的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成为相当突出的经济和社会问题.肇始于上世纪90年代的"生产守则运动",则成为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及其在发展中国家的合约公司必须关注的社会责任问题.其核心内容是,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其成果集中体现在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SAI: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于1997年发起并联合欧美跨国公司和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既其建立的社会责任国际体系认证制度.在中国加入WTO、逐渐成为"世界工厂"之后,跨国公司对其中国合约公司的社会责任标准要求将成为中国企业和政府必须面对的现实.国内在这方面的研究,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有关的著作及立法译介等,近两三年有关的文章数量随形势变化而与日俱增,但立足于本土的系统论著并未多见,特别是在结合经济法方面的研究更为罕见,即使有教材将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国家规制市场主体的一个内容而纳入经济法体系中<*>,也未在理论上充分阐明二者得以兼容的理由.因此,该文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主要不是延续目前大多数学者从商事法主体角度的研究路径,而是在求证其与经济法具有共同理念的基础上,为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及实践开拓出新的领域.由此决定,这种理论探索,需要同时对经济法和公司社会责任有比较整体和深入的把握,而不是拘泥于某一局部性问题.并综合运用利益分析、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包括历史、比较及逻辑)等方法,实现该文的论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