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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劳动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于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和程序的基本制度。70年代末以来,我国政治、经济体制几经变革,这种变革引起整个社会关系的变化,新形式下出现了很多以前没有的新问题,这些新问题的出现使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日益困难,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有待创新。加强对劳动争议及其法律调整问题的研究,对整个劳动法学有着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考察和分析,同时比较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较成功的立法经验,反思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弊端及成因,试图在法律上建立一种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的处理制度。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现状进行论述。笔者从劳动争议的概念入手,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历史进行了反思和回顾。自建国以来,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随着政治体制的改革而几经变革,虽然目前仍然存在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却正在逐步走上一条越来越趋于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道路。文中对我国目前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进行了比较深刻的分析,指出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这也就是说,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仲裁是诉讼的必经阶段,未经仲裁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可向法院起诉。第二部分论述了外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几种机制以及对我国的借鉴。劳动争议作为一种社会纠纷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也是各国<WP=63>共同关注和面对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各发达国家在其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成熟、完备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从劳动争议处理的类型来看,大体有民间性、司法性或准司法性、行政性三种。由于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复杂性,有些国家的处理机制是这几种制度的相互掺杂。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各国都设立了适合自己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这些机构主要分为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和司法机构,各国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方面也不尽相同。外国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成功立法经验,对我国类似方面的立法具有可借鉴性,我们应当借鉴其成功经验,以构建和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第三部分在回顾现有制度和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反思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缺陷以及成因。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适应现实劳动争议处理需求,造成实践中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当事人负担重;在劳动争议的具体解决机制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有限,仲裁制度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三方性原则虚置,举证责任分配不明,仲裁与诉讼难以有效衔接等。形成众多弊端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法律原因:劳动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规范不统一,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政治、经济体制对健全劳动法体系的形成影响重大,制约了劳动法体系的健全和完善。长期以来,我国对劳动法理论研究不够重视,甚至将劳动法视为“小法”,可有可无,因此不重视对劳动法的基本理论研究。这使劳动立法理论的研究明显滞后,反映在实践中,表现为劳动立法技术粗糙,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实践中难以操作。另外,劳动执法过程中的劳动监督检查和监察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仅凭政府每年一到两次的执法大检查或抽查,难以发现劳动实践中的违法现象并进行有效制止;政治、经济体制原因:由于我国政治体制的影响,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或多或少带有政治色彩,劳动争议的解决在一定意义上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还是一个政治问题。同时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又<WP=64>是在经济体制改革的促动下进行的,而经济体制改革直接触动劳动关系的本质。由于上述原因,必须对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行改革,以期及时、公正解决劳动争议。第四部分论述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基本构想。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反思和对外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考察,主要目的都是为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改革。本文从体制、程序两个方面架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另外还细述了罢工对于解决劳动争议的作用以及相应立法。体制方面,建立“或裁或审、裁审分离”的劳动争议处理“分轨”体制,促使劳动争议以最简便的方法高效率的解决。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促进劳动诉讼专门化,在现有的法院体系内部,设置独立的劳动法庭,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健全以工会为主导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程序方面,完善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罢工权是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最后的和最高的斗争手段,应该以法律手段将其确立下来。通过这三个方面的设计,笔者试图完善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实现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和实体方面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