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民意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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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为背景,主要针对的是转型时期公民意识高涨与政府法治化转变相对滞后不能适应新形势变化的实际问题,提出了在政府主导型法治建设过程中政府要充分考虑公民意识发展的现实,以公民意识为驱动力持续推进自身法治化转变并引导公民意识完善,进而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新局面的观点。本文除引言外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公民意识与法治政府密切相联系。开篇首先提出新形势下政府的角色定位是“公共服务型”的观点。在此前提下,政府通过提高自身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依法保障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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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在各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随着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就成为我们必须要面对的课题。传统的行政命令式的行政方式,已经很难达到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显得格格不入。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越来越得到重视,而不是以往的行政主体一方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地位的平等需求,就需要我们关注行政相对人的意愿,而不是行政主体单方面的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去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这就需要民主而开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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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是公民参与行政的重要形式,它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体现了现代政治发展的民主化公开化。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的首次引入是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听证,其后1998年的《价格法》、2000年的《立法法》以及2004年的《行政许可法》相继规定了价格决策听证、行政立法听证和行政许可听证。它们可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和抽象行政行为听证,前者如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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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听证的制度目的在于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围绕这一目的,学界已对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程序等展开了诸多颇为有益的探讨,而且事实证明这些探讨也确实对实践中的制度效果有着一定的提升作用。然而,相较于制度的进步,制度的缺漏或许更为公众所关注,也更难为公众所容忍。尤其在社会大变革时期,公众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变动越发敏感,与生俱来的怀疑心理在本已薄弱的信任状况下越发强化。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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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确立即体现了立法者“不得已而为之”的一面,又体现了立法者“有意而为之”的一面。因为,一方面我们总是无法穷尽而只能无限接近法律概念的真正内涵。另一方面,这又是一种立法技术的需要,它可以基于法治精神保证法律规定适用的灵活性,以适合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现实。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共利益需要是土地征收的前提。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公权机关不得对权利主体的土地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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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深入人心1,传统二元对立的管理手段逐渐缓和,行政机关在追求公共秩序与行政效率的同时谋求与相对人权益保护的平衡。行政代执行作为相对温和、讲求协商合作的间接行政手段受到推崇。在交通、环保、市政、规划等领域,在强制拆迁、强制清除、强制处置等治理活动中,行政代执行制度开始得到广泛运用。然而实践繁荣的背后却是理论和立法的相对滞后,这也为代执行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埋下了危机。总体来说,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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