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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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为背景,主要针对的是转型时期公民意识高涨与政府法治化转变相对滞后不能适应新形势变化的实际问题,提出了在政府主导型法治建设过程中政府要充分考虑公民意识发展的现实,以公民意识为驱动力持续推进自身法治化转变并引导公民意识完善,进而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新局面的观点。本文除引言外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公民意识与法治政府密切相联系。开篇首先提出新形势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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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为背景,主要针对的是转型时期公民意识高涨与政府法治化转变相对滞后不能适应新形势变化的实际问题,提出了在政府主导型法治建设过程中政府要充分考虑公民意识发展的现实,以公民意识为驱动力持续推进自身法治化转变并引导公民意识完善,进而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新局面的观点。本文除引言外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公民意识与法治政府密切相联系。开篇首先提出新形势下政府的角色定位是“公共服务型”的观点。在此前提下,政府通过提高自身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依法保障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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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邦国委员长在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实现。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在中国立法史上树起了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也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但是,在我国当前转型时期,行政机关制定的下位法律规范(主要指本文所研究的规章)与上位法律规范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在各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随着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就成为我们必须要面对的课题。传统的行政命令式的行政方式,已经很难达到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显得格格不入。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越来越得到重视,而不是以往的行政主体一方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地位的平等需求,就需要我们关注行政相对人的意愿,而不是行政主体单方面的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去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这就需要民主而开放的
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职权的行使目的,查明案件事实向行政相对人收集信息的活动。本文改变从行政行为的角度研究行政调查问题的一贯做法,转而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入手研究行政调查理论问题。相对人的实体性权利是探讨行政调查行为法制化的基础。相对人最重要的实体权利类型包括私有财产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私有财产权是相对人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宪法庄严宣告“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私有财产与公共财
建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制度,是我国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进程中一种尝试性作法。2010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的部门行政规章《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自实施以来,其信息公开范围饱受争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与否、应当公开信息的程度,已成为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制度中核心问题。为此,本文以《办法》对信息公开范围的界定和当前高等
行政听证制度是公民参与行政的重要形式,它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体现了现代政治发展的民主化公开化。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的首次引入是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听证,其后1998年的《价格法》、2000年的《立法法》以及2004年的《行政许可法》相继规定了价格决策听证、行政立法听证和行政许可听证。它们可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和抽象行政行为听证,前者如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
行政决策听证的制度目的在于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围绕这一目的,学界已对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程序等展开了诸多颇为有益的探讨,而且事实证明这些探讨也确实对实践中的制度效果有着一定的提升作用。然而,相较于制度的进步,制度的缺漏或许更为公众所关注,也更难为公众所容忍。尤其在社会大变革时期,公众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变动越发敏感,与生俱来的怀疑心理在本已薄弱的信任状况下越发强化。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
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确立即体现了立法者“不得已而为之”的一面,又体现了立法者“有意而为之”的一面。因为,一方面我们总是无法穷尽而只能无限接近法律概念的真正内涵。另一方面,这又是一种立法技术的需要,它可以基于法治精神保证法律规定适用的灵活性,以适合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现实。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共利益需要是土地征收的前提。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公权机关不得对权利主体的土地财产权
城乡规划利害关系人是一个重要而崭新的概念,如何科学、合理、准确地界定城乡规划中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表现形式,如何规定利害关系人的各种权利,如何保护和救济利害关系人的各种权利……其中,利害关系人的界定问题属于主体问题,是最重要。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与城乡规划利害关系人密切相关,比如它的概念、特征、范围、种类、构成要素、保护和救济途径等等。关于利害关系人的一般理论认为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受到行政行为间接影响
房屋征收补偿是整个房屋征收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我国房屋征收权的固有属性,给予被征收人以公平合理的补偿是合法的城市房屋征收权的必要条件。城市房屋征收补偿乃是一种行政补偿,是指因行政主体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依法由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现代行政进入服务行政时代以来,城市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目的限制性条款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这使得房屋征收中补偿条款的合法
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深入人心1,传统二元对立的管理手段逐渐缓和,行政机关在追求公共秩序与行政效率的同时谋求与相对人权益保护的平衡。行政代执行作为相对温和、讲求协商合作的间接行政手段受到推崇。在交通、环保、市政、规划等领域,在强制拆迁、强制清除、强制处置等治理活动中,行政代执行制度开始得到广泛运用。然而实践繁荣的背后却是理论和立法的相对滞后,这也为代执行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埋下了危机。总体来说,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