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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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是指采取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以非公开交易的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公司制、契约制、合伙制。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大大推动了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其在私募股权基金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这是由于有限合伙制之于私募股权基金具有其他各种组织形式不可比拟的天然优势,它是最适合基金运作的最有效率的组织形式。但是,也正是由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集合人合与资合的优势,是典型的集合投资,专家理财模式,导致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力量对比悬殊,有限合伙人无法对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行为进行有力的监督,普通合伙人一手主导基金运作,为自己牟利,而损害有限合伙人的利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发展时间尚短,投资者缺乏基金投资经验,不熟悉基金的运作,无法实现与管理人的平等对话。管理人水平不一,大多数管理人管理水平较低,欠缺必要的专业资质,极易引发道德风险,进行各种内幕交易,自我交易,损害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对管理人监管的缺位,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没有统一的监管法律规范,没有行业的自律监管,有限合伙协议的监管无力。因此,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成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过程中的必修课。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监管的必要性作出了分析。首先介绍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现状。其次,对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在私募股权基金中的地位进行了介绍。在基金中,有限合伙人作为出资者,不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无法监管普通合伙人的行为。普通合伙人在基金中占据主导地位,加之约束机制的缺乏,极易引发道德风险。最后对我国由普通合伙人主导的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流程以及危害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介绍了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管的法理基础——管理人的信义义务。首先介绍了信义义务的起源、内容。第二节着重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包括诚信义务和谨慎义务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基金管理人监管的现状。目前我国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主要以法律的监管为主,主要包括《合伙企业法》中的禁业竞止和自我交易禁止,专门的私募股权基金法规中对基金管理人投资的限制。同时,有限合伙协议对管理人的监管无力。第四部分主要针对我国对基金管理人监管的现状,提出了完善措施。主要从立法监管、行业自律、有限合伙协议内部约束的角度构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在立法角度,应明确专门的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监管法律。在行业自律方面,应建立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最后,加强有限合伙协议的内部约束,需要不断培育成熟的投资人和管理人,真正实现合伙协议的内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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