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实现与现行的民事诉讼存在着种种矛盾,由于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权益维护及竞争能力等多方面存在不足,因而在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上出现了一定差距,不能有效履行诉讼义务及行使诉讼权利,在诉讼上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为什么弱势群体在诉讼过程中往往遭遇诉讼程序的壁垒,造成其难以适应诉讼,最终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笔者总结了弱势群体的含义和成因,从自然原因、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信息的不对称、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的悬殊差距等方面解释了其形成原因。阐述了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实现与现行的民事诉讼存在着种种矛盾,如诉讼的高风险与心理素质的脆弱性、扩散性与诉讼的高成本和经济利益的贫困性以及诉讼的专业化与法律知识的贫乏性等等之间存在明显矛盾。弱势群体的诉权应得到民事诉讼保护就必须从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来分析和阐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既是法律原则的要求,也是社会和谐国家安定的现实需要;不仅仅是实现形式上的平等,也要实现实质上的平等,不仅是程序上的平等,也要包括结果上的平等,同时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本文还分析了我国现有弱势群体保护的现状和缺失,宏观总结了诉前、诉中和诉讼后诉权保护缺失的表现为行使诉讼权利之偏差、获得法律帮助之架空、接近诉讼之困难、诉讼费用之分担、生效裁判执行之顽疾。微观分析的原因主要表现为法官释明权的缺位、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缺失、当事人证据收集权利的弱化等,总结了民事诉讼弱势群体诉讼权利保护中的关键问题和技术难点。最后基于此提出对应制度措施,即在诉前准备程序中诉讼进程中以及诉讼终结后弱势群体的诉权保护,最终制度和完善相应的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