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变得更简单,但社会中发生的事情却越来越复杂。比如说交易行为,本来是涉及到商业活动的,但其许多行为却是为刑法所禁止的。刑法中的而一些专业用语通常和民众的理解是存在一定偏差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解释者不仅要把立法的目的讲清楚,更要揭示其规范意义。我在我国的刑法的法律条文当中,经常会出现“买”和“卖”这样的普通用语,所以既不能从一般意义上将其理解为购买和卖掉,也不能够从字面含义上将其理解为先买后卖,这和平常思维中的买、卖还是有区别的。比如“买卖”,它作为普通用语主要有买和卖的意思,但如果是放到刑法当中来理解它的意思,则是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本质以及刑法本身作这样规定的目的的来进行界定,而且在不同的法律条文当中,其含义也是有差别的。与字面意思解释不通,对买卖采用普通解释,将单纯的购买行为纳入到其中,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使得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大。这是因为在买卖型的犯罪行为中,买方同卖方不论是对社会的危害还是本身的恶性来看,差距都非常大。例如,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在这个犯罪行为中,作为客体对象的公共安全被侵犯。这是因为在枪支买卖行为中,卖方卖的行为导致这些枪支弹药流向了公众人群当中,从而给社会众多民众带来了潜在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威胁。但是,也应该认识到,购买枪支弹药的群体中,极个别人的购买行为并不具有上述特征,因而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也比较有限。鉴于此,刑法规定本意是为了打击出卖行为,那么,“买卖”行为的最终落脚点就在“卖”上面了,相应的就把买的含义虚化了。在这个问题上,刑法中的众多对卖者惩罚的规定就能够看得出来,而买者往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诸如此类犯罪行为还有很多,比如说买卖增值税发票、买卖假冒注册商标、买卖非法制造的发票等行为。这些犯罪行为多是由售卖行为和购买行为所构成的,但刑法的聚焦点放在了售卖行为上,而对于其对向行为购买则没有认定为犯罪。同样的道理,在诸如倒卖土地使用权、倒卖车船票、倒卖文物、出卖机密档案等的犯罪行为中,作为购买人,这些行为不作犯罪处理。但是,对于那些有进行刑罚处罚必要的犯罪行为则将购买收购行为列举出来了,比如说买卖假币、销售购买赃物、买卖珍贵野生动物的,但在具体量刑上买者和卖者也是不同的。对于这些与买卖相关的犯罪行为,法律条文中如何表述,怎么样进行界定,这将是本文研究的课题。文章将会立足基本的法律条文,对刑法中规定的买卖行为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厘清刑法中涉及到买、卖行为的有关问题。笔者在对前人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分析、归纳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思考开始了本文的写作。文章主要有四个章节,首先是导言部分,主要是写作之前的准备工作介绍,谈到了写作的意义、思路,学术界已经有的研究成果等;第二部分是对刑法中的“买”“卖”的一个概述,主要是界定了刑法中的“买”“卖”,并对刑法“买”“卖”的具体种类进行了总结归纳,指出刑法中买与卖规定适用方面存在的裁判者对买卖文义理解不统一,对买卖的罪名表述不统一,以及对买与卖的关系没有厘清等问题;第三部分则主要讲述了刑法中关于买与卖的规定以及刑法中关于买与卖规定的适用,这里以具体的犯罪行为为例,指出了当前刑法在适用犯罪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则主要是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建议,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社会学解释以及目的论解释等解释规则系统地对刑法中的买卖进行解释,并对刑法中买与卖的表述进行统一的司法解释,最后厘清刑法中买与卖的实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