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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罚轻缓化的发展,罚金刑已在世界刑罚体系中占有了重要地位,在当代西方发达国家中,罚金刑的适用率极高,并被视为“减轻国家建筑监狱经费最合理的方法”、是“最经济、最无污染的刑罚方法”。上世纪以来,犯罪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已成为当今犯罪与刑罚制度发展的世界性趋势,许多国家都把扩大罚金刑的适用作为改革刑事制度的重要标志。特别是1950年第一次国际法与刑务会议和1960年第二次联合国防止犯罪与罪犯待遇会议以后,多适用罚金刑,少适用徒刑,减轻财政负担,剥夺被判刑人赖以犯罪的经济条件,已成为各国立法机关的共识。但与此同时,罚金刑的执行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任何刑罚手段,经判决确定后,都应当彻底执行,否则既无法实现刑罚的目的,而且有失国家司法机关的威信,甚至助长犯罪。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认为:“铱据犯罪学的研究得知,犯罪人口之经济状况常较一般普通人的平均水准为低,故罚金行常有难以执行或未能执行之情事发生。因此,对于这两种情况应事先谋求救济的方法,以求得罚金刑得以圆满地执行。”罚金刑易科作为其中的一种重要制度,能够保障罚金刑的有效运行,已为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所承认和实践所证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单位犯罪率和经济犯罪率的提高,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中的地位及其适用范围必将进一步提高和扩大,但我国现在罚金刑的执行率特别低,如果现在不对罚金刑的执行制度进行改革,将无法适应我国的发展,因此,笔者在借鉴国外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设计了适应我国的罚金刑易科制度。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重点考察了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概念、渊源以及在国外和国内的历史沿革。笔者认为,罚金刑易科是指在罚金刑不能得到完全执行时(包括拒不缴纳和不能缴纳),法院裁定易科自由刑或者其他处罚措施代替所宣告的罚金刑或者未执行完全的罚金刑的一种变通执行制度。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渊源最早可以追溯至债务奴隶制,而后又发展到起源于古罗马的债务监禁制。本部分通过对罚金刑易科制度在国内外的历史考察,说明罚金刑易科制度并不是一种全新的制度,国内外的经验教训应该值得我们认真的分析研究并加以借鉴,达到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的目的。 第二部分重点通过对我国刑法学术界关于罚金刑易科各种观点评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