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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世界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使得中国制造的产品逐渐走向世界的各个角落。由此许多发达国家与中国产生了贸易冲突,而这种贸易冲突,又往往被政治所利用。2009年4月,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来自中国的汽车轮胎发起特殊保护调查。由此展开了历时两年多的美国对华轮胎特保案。截止于2010年底,WTO争端解决机构做出美国胜诉的决定,即:美国可以对中国输美轮胎实施过渡性特定产品保护机制。而中国商务部也迅速表示了准备上诉的决定。本案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第一次裁决关于“过渡性特定产品保护机制”的案件,对该保护机制的裁决和解释对于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来说也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本文研究的主旨在于通过对美国对华轮胎特保案实质的剖析,透过WTO框架下的一般和特殊保障措施的法律制度,探讨中国应如何应对由《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等条款所确立的针对我国的“中国特保”机制等问题。通过对美国法院适用WTO法的情况和美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的特点的研究,来理解美国发起对华轮胎特保案的步骤和做法。但是,要理解美国对华轮胎特保案的实质,就需要了解本案涉及的最重要的一个的概念,就是“特殊保障制度”。WTO框架下的特别保障措施,是一个与保障措施相对的概念,是对一般保障措施之外的各类狭义基础上的保障措施的统称。而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制度主要是在中国加入WTO过程中,在其他WTO成员方的要求下,以《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和《中国入世议定书》为法律依据创设的,平行于或相对独立于WTO保障措施体制的一种独特的保障措施机制,故此,也可称之为“中国特保”或“针对中国产品的特保”等。这是针对中国入世所设的过渡性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中国产品的大量输出导致WTO成员国的损失。而美国根据WTO框架下的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制度,又修订了本国《贸易法(1974)》,增加了专门针对中国的“421”条款。本文通过对《美国贸易法(1974)》的各种保障制度,特别是针对中国的“421”条款的分析,以及对WTO框架下的保障制度、特殊保障制度,特别是针对中国的特保制度的分析,揭示出美国对华发起轮胎特保案违背WTO相关制度的实质。最后,通过对美国对华轮胎特保案的分析和理解,引发了对于WTO框架下的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制度的思索,即,在对针对中国的特保制度的合理性和弊端进行分析的前提下,我们应当怎样应对这项专门针对中国的过渡性措施。本文从对内政策和对外政策两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