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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难,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我国司法实务部门。为解决这一难题,我国法学界进行了诸多理论研究,希望借鉴国外的制度,进行本土化改造,以期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非法证据排除难问题。然而,近年来频发的冤假错案暴露出非法证据排除难的问题,并未从根本上消除。轰动全国的章国锡案,便是众多非法证据排除难案件中的典型代表。在本案中,尽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大胆地援引了我国2010年颁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章国锡因刑讯逼供取得的有罪供述予以排除,但二审法院随即推翻了一审判决。这种前后矛盾的判决,表明我国目前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在现实中面临着诸多困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针对以上问题,本文运用案例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章国锡案件主要争议点的梳理,参考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该案件中涉及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法理分析。接着,针对案件中出现的问题,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的四点主要不足,并尝试着提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完善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境有所帮助。本文出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约1.8万字。第一部分以章国锡案件为切入点,介绍章国锡案件的基本案情,并梳理出案件涉及的主要争议点:(1)本案涉及的是瑕疵证据还是非法证据;(2)通过变相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证据是否应当彻底排除;(3)侦查人员是否应当出庭作证;(4)法院在实体审判中解决非法证据排除争议是否合理。第二部分从证据法的角度,并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详细的分析和阐述了本案诉讼中存在的主要争议点。首先,笔者从证据法上分析,一审法院将侦查机关的前期侦查行为认定为存在瑕疵并无不妥,但对后来因“超期询问”导致“瑕疵证据”转化为“非法证据”的事实没有认定,明显失误;其次,对于通过变相刑讯逼供取得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根据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再次,侦查人员未出庭作证的法律理由和条件并不充分;最后,一审法院在实体审判程序中一并审查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容易形成累讼,不利于高效兼顾公正的司法目标的实现。第三部分是在第二部分评析的基础上,进一步从证据法理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总结出我国现行法规及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四点主要不足。一是在定义上,我国法律对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区别和运用界定不明。二是在范围上,我国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手段限定较为狭窄,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三是在程序上,我国法律对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具体规定。四是在主体上,我国法律对非法证据的调查与确认的机关设置不合理。针对以上不足,笔者尝试着提出五点完善建议,包括:(1)建立瑕疵证据转化制度;(2)进一步扩大非法言词证据取证方式范围;(3)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4)完善庭前审查制度;(5)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