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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政策,作为一个笼统的词汇,司法实务及法学理论界并不陌生,但作为一个具有精确内涵及外延的所指,当前司法实务疏于考虑,法学理论方面的研究也是乏善可呈。如何认识当下我国的司法政策?其主要功能是什么?这成为我们需要进行深入认识的问题,本文暂且抛开价值判断,以法社会学的路径思考当下我国司法政策的类型与功能,以求尝试着对当下我国司法政策的深层内涵及其运作机理作一粗浅揭示。本文第一章从形式及内涵的两重视角对司法政策进行类型化解构,笔者认为从司法政策形式而言,主要包括党政的公共政策、核心领导人的表达、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三种形式,从其内涵而言,有刚性和柔性政策之分。司法政策的表达形式和表达内涵是互为表里的关系,前者是其外在的表现,后者是其内在的隐喻,其最根本的决定力则是社情民意影响下的上层意志。从司法政策的形成机理和内涵分析,又可将其分为理念落实型政策、社情考量型政策、价值追求型政策三种。三种类型的司法政策,并非地位均一。从权源地位而言,理念落实型政策居于上位,是各类司法政策的权力极点,更是制定各类司法政策的话语原点。第二部分笔者从功能论的角度考量司法政策,认为司法政策有直接与间接的双重功能,直接功能表现在介入思维的指导功能、组织体系的整合功能。外在形象的宣示功能。其间接功能则突出的体现在社会控制方面。第三部分则是对当下中国司法政策的评析,文章主要以柔性司法作为视角,从开展柔性司法政策的因为,保障发展大局、满足群众需求、立足中国实际等主流话语入手,提出了柔性司法政策的现实之忧,即大局思维的地方化、民意表达的失范化、调解工作的指标化,提出立足于中国司法实践的均衡之道,即要限制服务大局的思维之域、注重民意参与的理性参与、强调调解的边际考量。总之,柔性司法政策,是刚性的、逻辑的法律思维与情理化、多元化的社会思维连接的桥梁,是贴近实际、立足中国、服务社会的务实之举,但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以均衡的视角坚持司法政策的指导性和审务工作的现实性,统筹柔性司法的思想精髓和案件办理的良好效果,实现解决纠纷、促进法治进步的双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