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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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刑法》第253条之一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自2009年个人信息被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至今,已逾十年。但在这十余年中,针对个人信息的犯罪的认定在实践上存在的困难一直未能得到妥善的解决,这使得刑法层面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效果一直不尽如人意。在大数据时代来临及《民法典》出台的新形势下,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重要性日益显著,无论是对公民自身的生活安宁及人身安全、社会秩序稳定乃至国家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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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刑法》第253条之一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自2009年个人信息被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至今,已逾十年。但在这十余年中,针对个人信息的犯罪的认定在实践上存在的困难一直未能得到妥善的解决,这使得刑法层面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效果一直不尽如人意。在大数据时代来临及《民法典》出台的新形势下,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重要性日益显著,无论是对公民自身的生活安宁及人身安全、社会秩序稳定乃至国家安全稳定都意义非凡,尤其是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后,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的保护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其相关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可以说,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体系正迎来一次巨大变革。然而,因本罪司法认定的实务标准尚未伴随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的民事、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及时更新,现存标准因其模糊性的特点越来越无法适应实务部门的需求。同时,当前司法实务中,由于缺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参考,司法机关对个人法益进行保护缺少可行性,对本罪的认定存在实际困难。这些困难的存在迫使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转向了超个人法益,极易造成法益保护的缺失,成为司法认定的障碍之一。上述困难与障碍在司法实务中集中表现为:犯罪对象的确定问题、“国家有关规定”的界定问题以及“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等疑难问题。尽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认定中的上述疑难问题并非本文首次提出,但《民法典》的出台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契机和新的路径,具有充分的研究价值。本文在《民法典》的基础上,重新审视了已有的疑难问题,通过对现行立法及学术观点的总结分析,本章将上述疑难问题的争议焦点归结为法益属性的确定问题。本文针对这种偏向的存在,结合相关学者观点,进行了利弊分析。通过文中分析,随着《刑法》中同类犯罪认定的完善及《民法典》的出台,相关法律中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与保护相关规定日益完善,重构本罪的司法认定日益具有可行性。本文从平衡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的角度提出重构本罪司法认定的方案,并分析其对解决疑难问题的价值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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