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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民法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物权法》对此专门进行了规定。赃物由于其来源的非法性,与社会传统道德观念和民众基本法律认知相冲突,因而赃物应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和争议,世界各国目前形成了完全不适用、完全适用和有限制适用三种主要观点和立法体例,我国《物权法》对该问题则持回避态度。不容忽视的是,随着商品交换的日渐发达,赃物大量充斥市场的现象越发凸显,购买人在正常交易的场合误买了赃物,法律究竟应该保护谁的利益不受侵害,这既是学说争鸣的焦点,也是实务操作的难点。如何正确处理这个问题,既关系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事关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还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尝试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考察分析善意取得、赃物的基本理论和域外各国立法体例,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提出我国应当建立赃物有限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从立法、司法和实务等具体层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本文除导论和结论外,正文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赃物善意取得有关问题辨析,分析梳理了该问题的必要组成要素,以此论证赃物应当被纳入善意取得范畴。第二部分域外立法体例比较考察,通过对域外三种立法体例和理论依据的比较分析,赞成赃物应当有限制适用善意取得的观点。第三部分我国立法进程与检讨反思,通过考察建国后我国涉及赃物及第三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演变,分析其中存在的积极因素和缺陷不足。第四部分我国确立赃物有限制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分析,主要从必要性、正当性和可行性三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建立赃物有限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和现实依据。第五部分我国构建赃物有限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设想,主要是结合我国实际,为该制度设置了若干构成要件,并从立法、司法、实务层面提出了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