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中女性的依赖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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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中各成员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婚姻内夫妻间的平等和公平,反映了一个社会最根本的平等关系。黑格尔曾经把中国的文化主旨概括为“家庭精神”-父亲在家庭中具有绝对的权威。父亲同样也是家庭的支柱,家庭通过他来与外部的世界沟通。由于一个家庭中父亲又可能就是丈夫,这样二位一体的身份,在女人的成长过程中,女儿和妻子的双重身份意味着父权和夫权的双重压迫。女人的天性中只有女儿性和母性,无妻性。妻性乃奴性,并不是女人的天性,而是“被造成”的。传统儒家社会中的父权,父亲对女儿人身有绝对的支配权,女儿作为父权家庭的财产,可以由父亲对她们进行出卖、赠送和许配他人;女儿却没有独立的经济权,家里全部财产都有家长支配;作为家庭中主要关系的夫妻关系中,丈夫是妻子的天,是不可违抗和逃避的,只有服从于丈夫,才是妻子应具备的社会角色。家便成了女性一辈子的天地,禁止与社会接触,没有工作和独立的经济基础,女人就如同藤萝一样缠绕在赖以成长的树上,却没有足够的自立的精神让自己独立。长期处于附属地位的历史塑造了积重难返的女性气质,即使是在当今社会,父权制社会历史进程中沉淀下的男性中心价值观念,以及由此生发出来的伦理道德、各种制度和现实规范,仍然压抑着女性的个体生命自由。东方如此,西方亦然。在东方女性为摆脱父权文化对个性的束缚追求婚姻内的独立的同时,西方女性同样通过一次又一次的女权运动,追求着人格的独立和自由。工作以及由此而获得的经济基础是女性在婚姻内独立的前提,而更重要的是女性自身精神的独立。经济和精神的双重独立,才能让女性在感到安全和幸福,也才能建立起更和谐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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