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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在众多的知识产权关系中,知识产权的许可贸易是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下技术贸易的核心内容。
在知识产权经济贸易关系中,许可合同是联系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其也是对被许可人权利的一种保障形式。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基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既有可能侵犯到许可人或权利人的既有权利,也可能会对被许可人的应有权利发生威胁甚至是侵害。那么,当发生侵害被许可人的知识产权权益时,被许可人是否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以及法律精神,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当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权益遭受到侵害时,被许可人能否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呢?如果可以,那么被许可人提起诉讼享有的诉权所基于的实体权基础的性质又是何种呢?在现行的法律背景下,知识产权被许可人分为独占许可被许可人、排他许可被许可人和普通许可被许可人,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这三种被许可人遭受侵害时的权益保护规定却具有较大的差别。针对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这一问题,现有的法律规定是非常不完善的,具有较多的漏洞和缺陷,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致使被许可人的权益保护遇到了很大的尴尬,受到了很大的威胁。
针对我国目前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诉讼主体地位问题的尴尬境况,本文从国内外实际情况出发,详细介绍了我国以及国外其他国家关于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诉讼地位的立法概况和理论研究成果。并且以“二元知识产权理论体系”为基石,提出知识产权被许可人应当拥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形以及必须具备的条件,分析论证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诉权的实体权基础的性质,以此解决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诉讼主体地位问题的现状。以完善立法和促进司法实践为目的,提出构建我国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诉讼主体地位法律制度的科学合理的建议与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