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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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商标转让制度要求商标注册人在转让注册商标时,将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制度的初衷旨在防止混淆,保障消费者利益。然而,规则本身过分夸大了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的可能性,以假想的消费者利益为由对商标权的转让进行限制,实质反映了法律家长主义对商标权人自由意志的干涉,体现了商标法中蕴含的管理思维。为回归商标权财产权的本质,本文以近似商标转让制度的实践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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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商标转让制度要求商标注册人在转让注册商标时,将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制度的初衷旨在防止混淆,保障消费者利益。然而,规则本身过分夸大了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的可能性,以假想的消费者利益为由对商标权的转让进行限制,实质反映了法律家长主义对商标权人自由意志的干涉,体现了商标法中蕴含的管理思维。为回归商标权财产权的本质,本文以近似商标转让制度的实践现状为起点,探索了完善我国的近似商标转让制度的可能性。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近似商标转让制度及其适用现状进行了解读。分析了制度的来源、内涵和价值取向,并通过实证分析梳理行政、司法机关对制度“严格坚守”“偶有突破”的不同适用态度,探究司法机关适用制度所面临的裁判困境,揭示近似商标转让“需求和理论”关系的现实状况。第二部分对近似商标转让制度进行了理论反思。该制度建立在商品类似商标近似一定存在混淆可能性的错误认知基础上,误读了近似性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该制度完全无视商标权人在转让决策中对混淆可能性进行的判断,否认了商标权人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假设;该制度简单粗暴地规范近似商标转让问题,本质是管理思维作祟,违背了商标共存的资源分配偏好与经济效率。第三部分从比较法视野对近似商标转让的不同模式进行了探索。单纯的近似商标一并转让模式和建立在联合商标制度上的一并转让模式与我国的经济实力、制度基础不相适应。台湾地区和日本的分开转让模式,以市场利用为中心处理近似商标转让问题,并通过配套制度来防范可能发生的消费者混淆、不正当竞争问题,别具参考价值。第四部分重申商标法的财产法属性,建议改造我国的近似商标转让制度。存在混淆可能性时,要求近似商标一并转让;不存在混淆可能性时,允许近似商标分开转让,设置附加适当区别标志制度来防范可能引发的混淆可能性风险,并在产生实际混淆时对商标进行撤销处理,实现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的最佳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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