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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的民法保护方面,传统理论将其分为物权性的保护方法和债权性的保护方法两类,前者主要是物权请求权,后者主要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通则确立了一种不同于传统民法的物权保护模式,即以侵权责任请求权取代传统民法中的物权请求权。最新通过的《物权法》建立了物权请求权制度,但是,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各种物权保护方式的关系,以及未来民法典究竟应当如何设计、协调我国的物权保护制度,分歧犹在,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围绕如何设计我国的物权保护模式,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概述。该部分主要是对物权民法保护的概括性介绍。物权的保护就其法律依据来说,可以分为物权的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两大类型。对于私力保护,又可以分为自力请求、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三种类型。从物权保护的历史沿革看,总体经历了从独立的诉权保护到请求权体系化保护的历史。各国各个时期的物权保护制度总是着眼于两个方面,即以物权之客体存在为前提的物权圆满状态的维护和以侵害人的可责难性为条件的物权利益损失的填补。第二部分是物权的物权法保护。物权的物权法保护包括物权确认和物权请求权两种类型。物权确认是物权保护的首要方法。在物权权属不明的情况下,物权确认却是物权保护的必经步骤。只有通过物权确认,确定了真正的权利人,才能对该权利人的物权进行保护。物权请求权作为最重要的物权保护方法,是基于基础物权而衍生物的权利,性质上属于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其本身不适用诉讼时效,一定条件下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对于保护物权具有独特的价值,是保护物权的第一道防线。第三部分是物权的债权法保护。物权的债权法保护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两种。物权请求权行使之后物权的圆满状态仍未得到完全回复,或物之本身已经灭失或严重毁损使得物权请求权的适用没有必要和可能,应当发挥损害赔偿请求权终极屏障的作用,以使权利人受损的利益得到完全的救济。恢复原状是损害赔偿的一种特殊方式。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也是物权保护的一种方式,与物之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竞合,此时权利人具有选择权。第四部分是物权保护模式的立法选择。通过分析当今关于物权保护模式的几种代表性观点,得出限制竞合模式是物权保护的最佳模式。而在《物权法》里,立法者以侵权责任统一救济模式保护物权的倾向甚为明显,物权请求权的独特价值依然被忽略。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应明确界定物权请求权的内涵与范围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的关系,确立限制竞合的物权保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