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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一经出现就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在推动产业升级、拓宽融资渠道、调整经济结构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现代金融领域的朝阳产业。随着融资租赁业发展,融资租赁纠纷也逐年增多,这一舶来品在融入本土环境过程中也产生了许多问题。租赁物上的权属纠纷困扰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租赁物上出租人的所有权面临保护不到位问题。出租人是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生力军,对其权利保护不周会严重挫伤其积极性。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两项主要权利是租金收取和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出租人所有权是正常收租的保障。出租人权利应被重视,尤其是出租人所有权。本文从融资租赁出租人所有权角度出发,结合实践分析其交易中面临的风险、分析其中原因,总结我国法律制度对出租人所有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而根据国内外经验的总结,结合我国实际,分别从预防和救济两个角度出发,提出完善出租人所有权保护的措施。写作过程主要运用了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并对在实践参与案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融资租赁出租人所有权保护问题。论文共六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第二部分分析了融资租赁特征以及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出租人面临的风险,包括风险类型、形成原因、防范路径;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法律制度对出租人所有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出租人所有权保护的措施;第六部分为总结与展望。本文主要从两个角度提出出租人所有权的保护措施。首先,从预防的角度,公示出租人的所有权。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只享有“名义所有权”,承租人实际上占有使用租赁物,这对传统的物权公示方法提出了挑战,占有(交付)无法公示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威胁出租人所有权的安全。在现有登记系统实践的基础上,应建立统一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登记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所有权,以弥补传统公示方法的不足。其次,从救济的角度,完善出租人的取回权。我国立法上规定了出租人的取回权,包括承租人破产时的取回权、合同终止后的取回权以及承租人违约时的取回权三种情形。但对取回权行使条件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我国法上对私力救济持保守态度。出租人取回权的行使在实践中受到多重限制,这不利于出租人所有权的保护。其中,明确取回权行使条件是取回权行使的前提;规定租赁物的自力取回方式、建立快速的司法救济途径是取回权行使的保障;规定承租人不配合行使取回权的责任是保障出租人行使取回权的有效措施。本文深入分析了融资租赁出租人所有权风险,以及我国现有制度对出租人所有权保护现状。重视出租人所有权,完善相关制度,以减少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权属纠纷,维护交易安全与稳定,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