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贺沁芳一案,主要涉及到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侵权使用问题。此案是我国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现状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都认定被侵权未注册商标不是驰名商标,此判定在学界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该案中的主要焦点是被侵权商标是否可以通过著作权或商标专有权等途径来保护,而没有必要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及该案原告是否享有诉讼资格。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法理分析,最终可以认定该案原告享有诉讼主体资格,且被侵权商标不能通过著作权或商标专有权来保护。因此综合分析认为,法院的判决有失妥当。通过这个案例也揭示了我国现阶段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尽管在国外历史悠久,但在我国这项制度却处于起步阶段,尚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同时我国一直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解决著作权和商标权的重叠保护问题。结合以上情况,进而总结出在商标权和著作权权利保护重叠的情形下,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保护自身权利。另外,更为重要的是,文章提出了正确把握驰名商标保护的精神要旨,以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与条件,从而合理地认定和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