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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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4条赋予乡镇人民政府一定范围的行政处罚权,为基层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实现基层治理的法治化与精细化及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体系的合理化。下放行政处罚权到乡镇人民政府是行政执法权的纵向配置,应符合相应的条件。然而,法律原则性、概括性地设定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处罚的条件,并不能准确理解赋权的条件与标准。与此同时,在基层执法体制改革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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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4条赋予乡镇人民政府一定范围的行政处罚权,为基层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实现基层治理的法治化与精细化及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体系的合理化。下放行政处罚权到乡镇人民政府是行政执法权的纵向配置,应符合相应的条件。然而,法律原则性、概括性地设定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处罚的条件,并不能准确理解赋权的条件与标准。与此同时,在基层执法体制改革过程,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存在能力不足、协同力度不强、执法监督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利于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确保基层执法体制改革成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本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基本理论入手,在权责一致原则及现有规范体系下,认识到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具有正当性基础;结合行政职权产生、转移相关理论,明确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执法权的纵向配置;从法治角度,理解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权对基层治理的意义。第二部分,解读《行政处罚法》第24条,从下放主体、承接主体、赋权范围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条件。第三部分,分析实践中乡镇人民政府执法普遍存在的问题,并总结改革优秀经验。第四部分,从执法能力、协同执法及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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