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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开示制度是根植于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的英美法系的一个概念,也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开始于十九世纪的英国,从此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关注。目前我国刑事审判制度正在进行改革,虽然在一些领域审前证据交换在一定程度也开始试行,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由于我国理论的不充分,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导致审判程序和起诉程序在衔接上不一致。中国审判方式的改革应当注重对抗制审判的精神,而不能偏重其形式,建立专门的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应当成为进一步改革的重要部分。 本文首先阐述了证据开示的含义,指出它是庭前控辩双方交换证据信息的一种方式,继而介绍了证据开示制度的历史发展。证据开示制度在不同国家以不同方式经历了一个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文章对英美意日等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介绍了证据开示制度的起源、发展、改革以及在这些国家的异同。 证据开示制度是对抗制诉讼制度的要求和产物。对抗制审判方式的设计使控辩双方在审判前互不了解对方掌握的证据材料,庭审中可能形成“突袭”,使法庭上司法的竞技达到白热化程度,甚至可能因为过分追求竞技的技巧而掩盖客观真实本身。而证据开示制度则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途径,它使案件的诉讼程序变得高效迅捷。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率先采用这一制度。 随着两大法系的日益融合,传统奉行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如意大利、日本等,其诉讼结构开始向当事人主义或类当事人主义转变,也肯定并实行了证据开示制度。我国现行立法中虽有一些类似证据开示的规定,但立法本身存在缺陷而严格意义的证据开示制度并未确立。 文章从证据开示的内容、范围、程序规定,保障开示制度的司法审查机制以及违反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分析了英美意日等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并对其中共性的部分做了揭示。文章提到了关于建立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利弊之争,即是否有助于消除审判中的“突然袭击”;是否会导致新的控辩不平等;是否会导致被告人作虚假供述;是否会影响证人安全等,并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