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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已经运行了五十多年,发挥了重大历史作用,但在创立之初,由于国家经济落后、财政收入严重不足、法律制度不健全,在发展过程中相关立法未能及时跟进,在一定程度上蜕变为所谓的“二劳改”。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其缺陷、弊端日益突显,严重违背正当程序原则,无法有效保障人权,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亟待进行改善,真正实现其挽救、感化、教育、再社会化、预防犯罪、防卫社会和安置就业的价值功能,有利于我国政府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主动。同时,与其类似的法律措施如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强制戒毒)、强制医疗、工读学校都与保安处分制度在价值功能上大同小异,但也都存在同样的缺陷和问题。这些问题逐渐引起了广大法学研究者的关注,笔者希望通过自己的一些学习和探索找到一些有效的途径解决这一长期困扰立法者和执法者的问题,为进一步丰富我国的法学理论、切实保护广大民众的权利、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建设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贡献一份力量。本文首先就我国相关制度的历史、现状、问题与域外相关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制度进行分析比较,认为我国应该借鉴保安处分制度整合相关制度和资源,利用《违法行为矫治法》讨论、制定之良好契机,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保安矫治制度。其次,本文在国内众多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该制度的框架进行了大胆设想:将《违法行为矫治法》更名为《保安矫治法》;明确了该制度的价值功能;对《保安矫治法》的内容进行了初步设想,包括司法决定模式和程序构建、各种矫治措施的种类、期限,从而为我国相关制度的改善和进一步发展提供法律支撑。最后,本文就矫治措施的执行管理模式进行了初步设计,结合劳教场所执行方式改革取得的经验和成果,顺应世界潮流,凸显执行方式的社会化、灵活性,从而体现出新型矫治措施与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措施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