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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概念意味着,法律交易参与人或交易人欲设立一定法律关系的愿望的外在表达或宣示。对于意思表示,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表意人在自愿的情况下作出了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意思表示有效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意思自治的民法精神的基本要求。但是,经过分析我们发现,以真假来评价意思表示,以是否自愿来区分意思表示都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在以真假来评价意思表示面临着以下理论困难。首先,我们无法确证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从而无法判断意思表示的真假。当我们试图去发现当事人的内心意思时,我们将无可避免地陷入循环的悖论之中。在我们去评价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时,需要将当事人表示的意思与内心的意思做比较。表示的意思可以从当事人的语言符号、行为符号中,基于人们直接的共同认知将其识别出来。但是内心的意思处于当事人的内心之中,我们无法获得直接的认知,我们只能从当事人的口中、行为中以及其他的一些外部表象中得知或推知。但是,我们得知或推知的内心意思又是否是真正的内心意思呢?要回答此问题,我们又只有再去寻找真正的内心意思来与我们得知或推知的内心意思作比较,判断真伪。但是我们新寻找到的内心意思又是否是真正的内心意思呢?由此,我们就进入了一个悖论之中,一个无限循环的悖论,并且最终无法判断出意思表示的真假。其次,传统民法所讨论的意思表示的真假不符合三大真理论其中任何一个的成真条件,从而使内心意思与表示意思的一致等于意思表示就真实有可能被质疑。在西方哲学中,真理作为源远流长的认识论或知识论的一个核心范畴,哲学家对之进行的研究,可区分为三种基本的哲学理论,即“真理符合论”、“真理融贯论”和“真理实用论”。它们对真有不同的认识,赋予了真不同的涵义,也对成真的条件有不同的规定。但是,意思表示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个。最后,也许意思表示以真假来评价本身就不恰当。一方面,按照语言行为理论,意思表示属于一种语言行为。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