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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作为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在各国的理论界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如果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待诉讼审级制度问题,那么审级制度是经济基础,诉讼中相关的审理程序的规定则是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审级制度的不规范必然会导致诉讼程序的不完整。无论从诉讼效益还是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审级制度都对二者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现有的两审终审制度逐渐呈现出难以为继的弊端。系统的考虑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改革并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分别运用概念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总结归纳法对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行较为客观的综合性分析。任何制度的构建都逃脱不了其所处时代的影响,历史性原因决定了该种制度存在的合理性。首先,笔者对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时代背景和设计初衷进行简单的介绍,希望通过剖析确立该制度的历史时代来探究其存在的合理性,并通过对比分析来探究时代的转变会导致制度的落后,进而对该制度进行改革。其次,通过总结归纳的法律分析方法,列举了两审终审制度在运行中逐渐出现较为严重的制度性缺陷。“终审不终”、“地方保护主义”和“请示汇报制度”是我国两审终审制度运行过程中面临的主要尴尬。笔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希望通过深度的剖析,找到改革审级制度的良方。再次,通过比较分析法对外国的民事审级制度进行考察,围绕各国法院的职能定位和上诉限制问题进行对比分析,以期完善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做到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目的。最后,以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为切入点,探讨如何在我国司法背景下有效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审级制度的改革不仅仅只是简单的将两审终审改为三审终审,不同的国情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审级制度的匹配指数。构建多元化的审级制度才是适应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度的具体衔接也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更是本文的创新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