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审计问责制度及其效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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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刮起“审计风暴”的2004年到被认为是“审计问责年”的2008年,我国经历了许多事情,也看到了问责的浪潮风起云涌。正是基于在“审计风暴”之后舆论界对“问责风暴”的期待,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部分明确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但是,政府审计作为问责的一种监督手段,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何有效发挥其作用?其效果又究竟如何呢?本文运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政府审计问责制度进行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政府审计问责制度的理论分析,包括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本部分在文献回顾的基础上,结合受托经济责任观,分析了审计问责制的内涵特征及其产生的历史背景,进而厘清行政问责制与审计问责制的关系。审计问责作为防止经济权力异化的有效方式,有着其独特的效果和作用。在此基础上对政府审计问责制度进行了构架,并分析了政府审计问责制度的衡量指标及影响因素。第一章,导论。主要包括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文献综述等。其中文献综述包括行政问责制和审计问责制的研究状况。第二章,政府审计问责制的基本理论。从受托经济责任观出发,分析了受托经济责任与问责的关系,笔者认为有受托责任关系就有问责的存在,有问责就必然存在受托经济责任。根据其关系,认为问责是在特定的委托—代理关系下,委托人对未恰当履行受托责任的受托人(即代理人)依照事先商定的契约追究责任的行为,问责制即是责任追究制度。因此,审计问责则是通过审计,根据规定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和经济方面的处罚。审计问责制正是针对审计结果中涉及使用资产的流向、使用效率和使用效果的一种社会交待和责任追究体系。审计问责是行政问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现行实践上看审计问责是行政问责的前提,而行政问责是审计问责的归宿。从审计问责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从1994年实行向政府作审计结果报告到2002年6月25日政府的审计报告开始向公众公开,审计工作的开展一直是波澜不惊,“审而无问”的尴尬局面连年发生,审计问责正是应这种需求而生。直到2003年在“非典”防治中包括两名政府高官在内的近千名官员由于在其过程中出现重大错误而被罢免官职,我国正式在政府管理中启动官员问责制,这标志着问责制在我国的诞生。到09年7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发布标志我国问责制已经步入法制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而究其根本原因,正是经济权力异化的现象日益严重,而审计问责作为经济权力监控的一种有效方式,必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三章,政府审计问责制的构架。笔者从政府审计问责制的目标、内容、规范、主体、客体、流程等六个方面对其进行了构架。我国的政府审计问责制的目标是以中性目标和消极目标为主,而仅有少部分的积极目标。消极审计问责制度的目标,重视问题的揭露与处罚,但不能消除“年年有检查,年年有问题”的现象,可以“治标”却不能“治本”。审计问责通常包括了认定存在错弊、对过失进行纠正、进行处理处罚和实施后续审计四个方面的内容,分别通过《利马宣言》、法律、准则和制度四个方面来进行规范,从而保证问责过程的有序性和问责结果的可靠性。从政府审计的制度视角来看,政府审计问责的主体应该是一个以审计机关直接问责为核心,辅之以权力机关问责(包括各级人大、司法机关、纪检部门、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再扩展到社会舆论问责(以媒体为主体的全民问责)的有机体系。而政府审计问责客体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哪个单位有公共资金,哪个单位就应当接受审计,接受审计问责。一方面是公共资源的使用和权力的应用是否合法合规;另一方面对公共资源的使用和权力的应用是否讲究了绩效即符合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要求。而最重要的是从“对事”到“对人”,这是政府审计本性的回归。根据政府审计问责的具体内容,政府审计问责应分为三个阶段即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认定、处理处罚阶段和改进建议的工作。第二部分政府审计问责效果的实证研究。内容为第四章。本章以全国31个省市直辖市的地方审计机关为研究对象,考察了2002年到2007年的数据,得出相关分析结论。本文以纠正率——已上交财政金额占应上交财政金额的比例作为政府审计问责效果的替代变量。实证检验结果表明,各省市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数量与政府审计问责效果是显著正相关,因此,为了提高政府审计问责的效果,应当增加高质量的审计人员数量。各地区经济与政府审计问责效果是显著正相关的,说明经济发达地区较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审计问责力度更大,同时发达地区的被审计单位经济承受能力相对于欠发达地区要强,因此大都能够及时将违纪款上交。然而,被审计单位数量与政府审计问责效果负相关,但是不显著,这意味着仅仅减少被审计单位的数量,难以达到增强对被审计单位政府审计问责的效果,因此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审计人员在选择被审计单位时,应当建立瞄准机制,恰当地选择被审计单位,以期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审计人员。同样,审计机关移交司法、纪检等部门的案件数量与政府审计问责效果之间是正相关的,同样结果也并不显著,这也说明了仅仅增加移交案件的数量,并不能显著提高政府审计问责的效果,而同时也应该考虑移交案件后各部门是否形成问责合力,进一步参与、督促审计问责结果的后续处理,从而完善政府审计问责,增强问责效果。第三部分是对策建议,主要包括第六章。第六章,完善政府审计问责制,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本章针对审计“免疫系统”的预防、揭露和抵御功能,分别提出了完善政府审计问责制度的对策建议。在发挥审计问责预防功能上,应当建立审计问责法律,转变审计模式以及补充道德约束;在发挥审计问责揭露功能上,应公开审计结果和问责信息,完善审计环境;在发挥审计问责抵御功能上,应明确问责客体,扩展问责内容并提高审计人员的质量。最后是第七章,总结了本文的主要结论、创新点和局限性以及后续研究建议。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构建问责制度框架。本文从政府审计问责的目标、内容、规范等几个方面初步构建了政府审计问责制度的框架。提出应当转变审计模式,改变地方审计机关双重领导的尴尬局面,并通过问责立法来确保审计问责的有效实施。第二,实证检验问责效果。本文从实证研究的角度检验了政府审计问责制度的实施效果,并得出有价值的经验证据。本文以全国各省市地方审计机关为例,以纠正率——已上交财政金额占应上交财政金额的比例作为政府审计问责效果的替代变量进行实证分析,获取了地方审计机关问责效果的经验证据。第三,完善审计问责制、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为落实了审计是经济社会运行的一个“免疫系统”,充分发挥其预防、揭露、和抵御功能,本文特在政策建议部分针对三个功能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政府审计问责制度的措施,从而进一步丰富和深化这一重大创新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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