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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参与司法是指公民以个体或相关组织的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司法活动,从而影响或者制约司法活动的行为。其中的“公民”是指与参与的司法活动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个体或组织。公民有效参与司法已成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其本质在于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当前,公民参与司法已成为世界法治发达的国家与地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制度有盛行于英国的公民法官制度、遍及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与大陆法系相适宜的参审制度和日本构建的检察审查会制度。反观我国公民参与司法的实践状况,在制度构建层面,与此相关的制度有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以及公民网络参与司法途径,这些制度和途径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我国公民参与司法的权利,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缺陷与不足。要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公民参与司法的现实路径,就必须提高陪审员审判参与的实效、促使监督检察起诉由形式转向实质、促进公开审判立体化并规范网络参与方式。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公民参与司法的理论及现实基础。首先对“公民参与司法”进行概念界定,认为其具体是指公民以个体或相关组织的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司法活动,从而影响或者制约司法活动的行为。接着从司法民主、程序正义与权力制约三个角度阐述了公民参与司法的理论基础;并从公民素养和司法能力培养、司法改革以及司法公信力三个方面阐明公民参与司法的现实基础。第二部分总结公民参与司法的域外形式与经验。主要介绍了四种具有代表性的域外制度:盛行于英国的公民法官制度、遍及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与大陆法系相适宜的参审制度以及日本构建的检察审查会制度。并分别对其制度的优劣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进行了总结。第三部分归纳我国公民参与司法的制度及其不足。在制度构建层面,我国与公民参与司法相关的制度包括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以及公民网络参与司法途径。这些制度和途径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我国公民参与司法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分别存在着陪而不审、权利缺位、实质公开不足和无序化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公民参与司法的相关对策。针对我国公民参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域外的有益经验,认为要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公民参与司法的现实路径,就必须提高陪审员审判参与的实效、促使监督检察起诉由形式转向实质、促进公开审判立体化并规范网络参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