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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起诉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依法作出不将案件提交法院审判的诉讼制度。司法资源有限与犯罪数量增多的矛盾是不起诉制度存在的客观原因,现代刑罚理念的转变是不起诉制度存在的主观原因。1997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我国不起诉制度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适用率低、暗箱操作、有失公平的现象尤为突出,加之对其监督制约的不力,严重影响了不起诉制度功效的发挥,滋生了司法腐败,损害了司法权威。由此,笔者对国外不起诉制度立法及司法情况进行了考察,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理性思考,参酌了国内外各家主张和研究成果,提出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的若干构想,并加以分析与论证。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是对不起诉制度存续发展的支撑理论进行探讨。提出人权保障、起诉便宜、控审分离、诉讼及时四个理论,通过对这四个支撑理论的研究和论述,对不起诉制度存续发展的主客观原因进行了挖掘,同时也明确了不起诉制度应具有的四个方面的价值追求。第二章主要是对国外不起诉制度进行考察。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为考察对象,对国外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及司法现状、有关监督制约、存疑不起诉等方而进行探究,为下文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构想提供了参考借鉴的思路。第三章主要是对我国不起诉制度立法及司法现状进行审视。通过对我国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诸多问题的发现,对产生问题的根源进行了理性的分析和总结,为下文提出完善构想明确了思考和着手的方向。第四章主要是对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具体构想,并进行了论证,是本文的重点。完善监督制约方面,笔者在评析学界诸说之后提出同级人大常委会制约机制的构想,并以理论和实际结合对这一构想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完善救济机制方面,在明确了不起诉制度救济机制应有的价值取向后,提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始终保持公诉、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时检察机关即应提起公诉、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时可申请补充侦查期三点构想,并对这三点构想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述;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制度方面,在对国外暂缓起诉进行考察及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现状进行考量后,提出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并将审查前置于检察机关批捕时;完善存疑不起诉方面,主要提出引入公诉时效,以确定追诉期限,使存疑不起诉在一定期限内得到明确的法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