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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普遍使用的一种证据。在现代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疏漏、司法实践对证人出庭作证缺乏足够的重视以及理论上对证人制度鲜有深入探讨等原因,导致证人拒不作证、拒不出庭、作伪证以及证言反复等现象普遍存在,成为制约我国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入的一大瓶颈。 文章分为四部分。首先对证人作证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探讨,认为证人出庭作证,既是其履行法定义务,又是其自身意志的实现;证人出庭作证,不是法律的外在强制,而是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内在需要,是证人对自身利益在诉讼领域的“投保”;证人出庭作证,可以减少当事人和国家对诉讼的投入,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完全符合诉讼经济原则。随后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证人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文章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证人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在此基础上,借鉴域外经验,立足本国现实,文章第四部分从证人主体制度、证人出庭保障制度、证人作证程序和证人保障制度等方面就完善我国的证人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构想,以期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和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