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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0年前后全国法院开始全面推行执行改革工作算起,至今已过去了十多年的时间。全国各级法院对执行机构的设置及执行权的运作等方面进行了各有特点的有益探索,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令人欣慰的成果。但从整体上看,“执行难”和“执行乱”的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究其根源,固然有执行环境差,被执行人法制观念单薄,社会处于转型期矛盾冲突多发等诸多客观因素,但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民事执行权配置本身存在的不科学、不合理的制度安排,才是导致“执行难”问题最为根本的原因。本文将着重对如何科学合理地配置民事执行权这个核心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证,对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执行权配置进行全面的比较和分析,同时笔者还搜集了一些司法实务部门在执行分权改革探索中的最新资料,力求在前人的研究成果上,有所创新和突破。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计约4万余字,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一、民事执行权的基本理论。这部分从介绍民事执行及民事执行权的概念入手,进而对民事执行权性质这一核心理论展开了论证。在对司法权说、行政权说、复合权说、独立权说等几种常见的关于执行权性质的观点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对目前居于主流地位的复合权说观点进行了反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民事执行权是一种典型的、单纯的行政权的观点。为后文对执行权进行科学合理配置的具体设想奠定了理论基础。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民事执行权配置的比较与分析。该部分首先对全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执行权配置进行了概览式的介绍,根据法院与执行机构的关系,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执行权配置模式分为三种。其一为法院内设执行机构模式,其二为法院外设执行机构模式,其三为设立专门的执行法院模式。并且对每种模式还进一步进行了细分。让读者能够对世界各国的执行权配置模式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查阅和翻译了大量的第一手外文资料,着重对英美法系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执行权配置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对其总体特点进行了小结。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三、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改革与借鉴。在对民事执行权的性质进行准确认定,并详细介绍了英美法系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执行权配置情况后,该部分对我国民事执行权的科学合理配置提出了具体的设想。分别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角度来进行构建。首先,在执行权的宏观配置方面,主张执行权配置的最优方式应是借鉴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等国的执行权配置模式,即将执行权配置给独立于法院之外的行政机关来行使。但考虑到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参考澳大利亚、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执行权配置模式,在现阶段将执行权保留在法院内部也是可以的。作为一种折中的方案,执行权应当仅保留在最高人民法院。其次,在执行权的中观配置方面,主张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成立执行警务总局,作为全国最高执行机构,统一行使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执行权,包括单纯的执行实施权和对执行中程序性异议及事项的裁决权。执行警务总局根据全国各级法院的相应级别,分别向各级法院派驻执行警务分局(高级法院)、执行警务支局(中级法院)、执行警务所(基层法院)。各执行警务机构与驻在法院之间只有业务上的联系,与地方各级法院、政府、党委都没有隶属关系。另外,各级法院可以视实际情况需要,或者成立专门的执行审判庭,或者在其原有审判庭内部指定专门的合议庭,通过对执行中实体性异议进行裁判的方式行使司法裁判权,对各执行警务机构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最后在微观层面,主张执行人员的构成应当实行警务化,全部由司法警察担任,并按照《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