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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渊源于行政信访制度的投诉举报制度兼具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和推进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双重功能。实践中,一方面出现了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反复进行投诉举报的“职业打假人”,另一方面存在着部分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使得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形。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认定对于正确引导投诉举报人依法维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投诉举报制度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虽于2018年新行诉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中对投诉举报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形规定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专门要件,但对该要件的理解适用各地法院态度不同、标准不一、颇具争议。本文致力于在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对我国投诉举报行政诉讼的整体现况及法院对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认定的态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我国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认定存在的问题,并通过理论分析尝试得出适宜我国实际、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认定模式,进而对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对策建议。同时,本文对实践中亟待解决的“职业打假人”原告资格问题也提出了解决思路。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章为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概述。该部分对于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处理行为的含义,投诉举报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特殊性进行了归纳梳理。
第二章为我国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的现状与问题。该部分通过规则现状和司法现况两个维度分析了投诉举报行政诉讼及其原告资格认定的现状,并得出了存在的问题。其中司法现状部分运用了实证研究方法,统计分析了大量案例。
第三章是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认定的前提及法理分析。该章可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认定的前提性问题。该部分主要讨论的是投诉举报处理的可诉性及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审查的制度归属;第二部分为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专门探讨。该部分主要以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相关理论为基础,结合2018年新行诉解释的制订背景及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分析得出了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的适宜判断模式,并提出了该模式下保护规范理论的全面引入与2018年新行诉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衔接适用思路。
第四章是我国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制度的完善。该章主要围绕保护规范理论在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认定中的全面引入,为我国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对策。本文提出了以“三层次理论”划分保护规范理论的重点适用范围、正确处理一般法定权利与基本权利的关系界定“保护规范”范围、投诉举报领域应坚持保护规范理论的客观目的解释论等相关建议,并针对投诉举报领域的热点问题——“职业打假人”原告资格认定问题提出了类型化解决的尝试思路。
第一章为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概述。该部分对于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处理行为的含义,投诉举报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特殊性进行了归纳梳理。
第二章为我国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的现状与问题。该部分通过规则现状和司法现况两个维度分析了投诉举报行政诉讼及其原告资格认定的现状,并得出了存在的问题。其中司法现状部分运用了实证研究方法,统计分析了大量案例。
第三章是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认定的前提及法理分析。该章可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认定的前提性问题。该部分主要讨论的是投诉举报处理的可诉性及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审查的制度归属;第二部分为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专门探讨。该部分主要以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相关理论为基础,结合2018年新行诉解释的制订背景及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分析得出了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的适宜判断模式,并提出了该模式下保护规范理论的全面引入与2018年新行诉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衔接适用思路。
第四章是我国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制度的完善。该章主要围绕保护规范理论在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认定中的全面引入,为我国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对策。本文提出了以“三层次理论”划分保护规范理论的重点适用范围、正确处理一般法定权利与基本权利的关系界定“保护规范”范围、投诉举报领域应坚持保护规范理论的客观目的解释论等相关建议,并针对投诉举报领域的热点问题——“职业打假人”原告资格认定问题提出了类型化解决的尝试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