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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电子资料真实性审查判断问题,首先在分析学界现有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电子资料法定证据地位的“取代视听资料说”,确立了电子资料的独立证据地位,对电子资料作出了界定,解决了电子资料真实性审查判断的法律前提和逻辑前提。继而在厘清证据的真实性的两个构成要件——关联真实要件和内容真实要件并找出二者与证据的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的逻辑联系的基础上,对电子资料真实性审查判断作了相关的程序性划分;最后在所提出的电子资料学理分类方法“证明机制分类法”的基础上,从技术与规则并重的角度,对于作为证据能力认定基础的关联真实要件审查判断和作为证明力认定基础的内容真实要件审查判断分别形成了兼顾理论体系性与实践可操作性的电子资料真实性审查判断方案,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难草拟了较为具体的适用规则和参照规则。 第一章从我国现行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入手,在对现有的传统证据说和独立证据说的几种代表性观点进行比较评述的基础上将电子证据独立证据说的基本思路加以发展,进一步从逻辑概念和电子技术两个方面深入分析并形成了“取代视听资料说”,论证了赋予电子资料独立证据地位的合理性,并将电子资料的内涵界定为“一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之用的素材”,其外延既包含数字电子资料,也包含模拟电子资料,从而把传统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顺理成章归入其内,解决了电子资料真实性审查判断的法律前提和逻辑前提。 第二章在回顾了电子资料现有的学理分类之后,以电子资料真实性审查判断的可操作性为出发点提出了以证明机制的不同作为分类角度的学理分类方法——证明机制分类法,将电子资料分为电子文书、音像资料、系统记录三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