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完成前的这段时间内,遗产的权利归属处于不确定状态,且遗产很可能是分散的,为不同人所占有。此时由于遗产未能被统一的保存和管理,很容易发生被私分、转移、盗窃、毁损,甚至灭失的情况。这样一来会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本文基于对国学大师季羡林先生关于遗产继承纠纷问题的分析,引出所要探讨的问题,并明确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设置遗产管理人制度。要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首要的任务是明确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遗产管理人的职责等重要内容。本文围绕着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构建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例简介”。该部分梳理了季羡林遗产继承纠纷案。第二部分是“案件争议焦点”。该部分通过前一部分对案件的阐释,可以看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继承权、遗产权利的归属,以及未完成财产分割之前遗产管理的问题。我国现行立法上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度和遗产保管人制度,就制度本身来说,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并没有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制度。现实中遗产继承纠纷问题的解决,在很多情形下是缺乏相关具体法律规定的,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少的难题;至此,遗嘱执行人制度和遗产保管人制度的弊端也随之暴露出来。为弥补法律上的漏洞,遗产管理人制度呼之欲出,该制度比之前两种制度有着更为全面的功能。总而言之,与时俱进的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能有效弥补遗嘱执行人和遗产保管人制度的不足。第三部分是“遗产管理人制度构建之探析”。本部分从遗产管理人的内涵入手,明确其含义,并探讨该制度对死者遗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两项主要职责。虽然与遗嘱执行人和遗产保管人的职责有重合之处,但与这两种制度相比,他有着更为广泛的内涵,在制度设计上比前两者更加完善。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构建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如何,他决定着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内容。关于此,学术界有着不同的意见。本部分选择了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阐释,一种是代理权说,他可细分为被继承人的代理说、继承人的代理人说和遗产的代理人说三个流派。另一种是固有权说,他可细分为机关说、限制无权说、任务说三个流派。通过对以上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哪种学说都各有利弊。综合本文写作体例,笔者认为固有权说中的任务说更为合理。这种学说更倾向于认为遗产管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事实上,遗产管理人本身应该能够在遗产继承纠纷中起着重要的平衡作用,因此不应单一的代表任何特定方的利益,而应以独立的姿态出现,承担对遗产管理的责任。最后,本部分对国外和中国大陆的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了比较法考察,以期能够从中获取更多宝贵经验,促进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构建。出于文章篇幅的考虑,在遗产管理人制度构建的部分,仅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阐释。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包括四种:遗嘱指定、继承人推选、法院指定和默认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与遗产保管人、遗嘱执行人相比,最为明显的区别就在于遗产管理人享有更广泛全面的权利。遗产管理人能够对遗产进行管理、分配;在特定条件下还可对遗产进行处分;当遗产为他人占有时,遗产管理人有追索权;在出现与遗产有关的纠纷时,遗产管理人有参与诉讼的权利;此外,如果遗产管理人不愿或不再适合担任职务,可以拒绝或请求辞去遗产管理人的职务。享有权利的同时,遗产管理人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遗产管理人要在规定时间内清理遗产并编制遗产清单;在担任职务后的十五天内公告及通知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等;在对遗产进行保管的时候,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否则承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遗产管理人要对遗产债务进行清偿、执行遗赠;在分割遗产的过程中,要注重公平化和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