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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地球的生态系统中,湿地是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湿地对于地球生命系统具有巨大的净化作用,绝大多数水禽的繁育和生长都离不开湿地。许多环境意识比较先进的国家已经开始重视湿地,通过建立比较系统的环境保护法律对湿地进行分门别类的保护。中国是目前世界上自然湿地面积第四的湿地大国,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工业化进程较快,对湿地环境的依赖性大。我国当今面临湿地严重退化、湿地面积迅速缩小的现状,法律体系中缺乏直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相关制度,湿地生态保护方面的单独立法有待补充,因此制定并完善我国现有的湿地保护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迫在眉睫。在本文中,通过运用法学、生态学和经济学的相关原理,采用法学分析、环境伦理、系统理论等多种方法,对我国湿地生态保护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化研究。全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说明了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对湿地的生态、社会和经济价值的研究,阐述了湿地生态保护的重要性。第二部分讨论了湿地生态保护法律的基础理论,从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论两个方向分析了湿地生态保护法律的立法理论基础,其中,预防为主和湿地生态保护客体具体化尤为重要。第三部分对现有的国内外湿地保护立法作了分析,研究了中国执行《湿地公约》的现况和地方性湿地法律政策。目前我国湿地法律政策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成果,但仍有待进一步优化;分析了英美国家在湿地保护立法方面的先进之处,指出了其中对我国值得借鉴的先进立法经验和司法成就。第四部分考察了东平湖湿地现状,分析了湿地生态退化的社会原因和法治原因。虽然中国是一个湿地大国,但湿地生态退化严重,亟需改善和强化法律保护,合理有序、因地制宜地开发。第五部分根据我国的湿地特点和正在实施的湿地保护政策,基于东平湖湿地保护经验,从建立政策生态系统出发,探讨制定湿地管理的生态政策目标的必要性;建议对湿地进行专门性的法律约束,对东平湖湿地的合理开发利用提供法律指导和司法规范,倡导生态系统的保护性政策应以国家法律为主体,以政府的湿地生态保护政策和其他相关地方性政策为必要之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