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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公司作为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越来越高,不管是在学术界还是理论界都对公司治理始终保持着热烈的讨论。我国证监会于2001年发布的《关于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正式建立。到现在为止,独立董事的制度在我国还是不够完善,实践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独立董事责任制度作为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对其进行特殊的规定,因此,近年来独立董事在实践中为违反义务承担责任的情况并不少见,甚至有时承担与执行董事惩罚力度一样的法律责任,因此理论界与学术界开始重视独立董事责任有限性的问题。在实践中独立董事的某些职责应受到法律原则的限制或豁免。但是,由于我国对独立董事责任的限制和免除的法律规定普遍模糊,独立董事的责任很少可能受到减免,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的热情以及积极性,而且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不利于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也不利于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司法审判,所以明确独立董事的责任范围,设计适用于独立董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机制是十分有必要的。对独立董事的责任进行限制并不意味着帮助独立董事无条件的免除其责任,而是对于那些在对独立董事合理范围之外的责任进行免除,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独立董事的利益,同样又可以在独立董事故意违反规定的情况下给予其相应的法律处罚。本文从独立董事义务是独立董事责任的前提入手,论述了独立董事责任的法理基础。介绍了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践现状,以及为什么要对独立董事的责任进行限制与免除。同时在借鉴域外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独立董事责任有限性的制度设计建议,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独立董事责任有限性的理论基础。法律义务是法律责任的重要基础,是产生法律责任的前提。就我国情况来看,我国的独立董事主要包括勤勉义务、忠实义务、以及特别义务。接着介绍了独立董事责任有限性的法理基础,通过法理学的方法在理论层面肯定了独立董事责任有限性意义与实践空间,为接下来的论述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是独立董事责任有限性的现实需求。首先介绍了我国独立董事承担责任的现状。根据近年来证监会对独立董事的处罚进行统计,以表格的形式主观的展现独立董事承担责任情况是否普遍以及独立董事承担了多重的责任。接着挑选了近年来独立董事承担责任的典型案件进行分析,主要是对独立董事提出的意见、法院的裁判理由、证监会的处罚理由进行介绍,可以看出独立董事很难逃脱处罚。其次介绍了独立董事承担责任有限性的客观因素。独立董事在履职的过程中,平时几乎很少有机会出现在上市公司,在召开决议的时候才会来到公司,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获得的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对于公司资源的获取也是有限的,获得的报酬也是有限的,同时独立董事往往是在上市公司兼职,其所能投入的精力也不多。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之间的专业知识差异也较大而。且有的独立董事不具有管理公司的经验与能力。以上分析的客观要素决定了独立董事责任有限性的必要性。最后介绍了我国独立董事责任有限性的意义,可以帮助督促独立董事更加勤勉的履行其职责,维护中小股东与独立董事本身的合法权益。第三部分是中外独立董事责任有限性的比较研究。通过对美国和日本独立责任有限性制度的比较研究,得出来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可以解决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弊端和不足的制度建议。日本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履行应有义务的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日本还对独立董事的责任提供了一个相对完整的限制和免除制度。其目的是使独立董事比其他董事承担更轻的法律责任,以确保更有能力的主管可以减少担忧担任独立董事。根据美国法律,独立董事的职责包括签署法律文件和董事会决议,只要根据其自身的能力和经验并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息或根据某些专业人员(例如注册会计师、律师等)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即可。即使最终判决是错误的,也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损失,也不会让独立董事负担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这可以使独立董事在任职时减少了后顾之忧,符合法律原则的公平性原则。第四部分是独立董事有限性的制度设计。尽管许多独立董事已在立法一级获得授权,但由于其薪酬有限以及信息来源是有限的,而且在实践中独立董事多为兼职。因此它们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参与公司的特定事务。为独立董事履职创造宽松的环境,增加独立董事的任职动力。笔者在对理论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从域外经验中可以借鉴的地方。主要是从事前免除与事后免除两大类方式进行设计。事前免除的方式可以在独立董事的赔偿责任发生之后,快速准确的帮助独立董事解决其承担责任以及赔偿问题。事后免除的方式是独立董事责任的最后一道防线,是配合事前免除的方式进行的。两种方式相互作用共同维护独立董事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反过来促进独立董事更加勤勉尽责的履职其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