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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司法回应社会是指,基于当代中国多元转型的情境,中国司法在法治的框架内以及现有政法体制环境下,根据自身回应能力的大小以及回应力度的理性判断,运用以司法裁决为核心,同时囊括其他各种方式的司法产品,对社会的多元诉求进行回应,从而不断实现司法与社会良性互动、关系建构的过程。对于当代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理论架构和实践开展之研究,不仅具有充分的选题依据与问题意识,而且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中国司法之于社会的回应问题不仅是法理学的一个基础性问题,而且也是一个亟待从实然上加以实证梳理以厘清其中回应理路的时代使命与重大课题。当下中国处于转型时期,不仅社会面临转型,而且司法也处在转型的过程当中,“多重转型”时期的特殊性是中国司法回应社会之理论架构进行提炼和实践展开的时代背景;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对司法回应社会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社会转型带来的社会结构的开放,也要求司法增强司法产品的社会效益,司法亦需要不断提升回应社会新需求的能力与质量;当下政法改革、司法改革、司法政策的各项措施积极助推司法与社会的互动,成为了当代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实践动力系统。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也确实在社会资源配置、利益界分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尤其是在司法改革取得一定成效的情形下,司法回应社会的理论提炼和实践关照不仅裨益于既有司法理论与模式的丰富、完善与反思,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夯实司法制度的社会基础。处理好司法的社会回应性和司法的自治性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实现司法与社会在实践中达到良性互动基础上的融洽相处,进而明确中国司法的自主道路选择,走好适合中国司法国情和社情文化的司法实践之路,提升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
从“诉求—回应”的互动关系视角下,就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理论架构而言,其囊括了基本问题指向、关键性构成要素、回应过程的实质以及核心价值取向四项基本内容。具言之,首先,中国司法回应社会指向六大基本问题:为何回应、能否回应、如何回应、回应如何、回应提升与回应控制。次级表述分别为回应原因、回应能力、回应力度、回应效果、回应能力提升和回应力度控制。功能定位分别为逻辑起点、前提条件、回应过程、效果显现、能力提升与力度控制。其中,如何回应,即回应过程的核心体现在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运作机理、基本方式以及回应策略当中,围绕这三个面向基本可以透视出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基本情势;其次,司法的社会回应力是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关键性构成要素,而回应力是由回应能力和回应力度构成,前者属于能力维度,后者定性为(认知)理性维度。司法的社会回应力之核心,在于确定司法正义输向社会的边界,而这个边界的确定又与司法自身的回应能力以及回应力度的理性判断密切相关。在中国司法的社会回应力中,最为核心的就是要处理好回应能力和回应力度的关系问题,既要关照到司法的“力所能及”,也要聚焦司法的“力所不及”,司法正义输向社会的边界厘定也是一个司法对社会问题进行筛选、加工程度拿捏的过程;再次,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实质在于其所内含的社会问题司法化的过程。社会问题司法化的命题预设了司法在现代社会纠纷解决中的重要地位和巨大作用,一个社会中社会问题司法化的程度也彰显着这个社会的司法需求程度和司法的可接近程度。司法对社会的调控主要通过提升社会问题司法化的便捷度和司法供给社会预期的稳定度来得以实现;最后,司法正义与社会正义的互惠构成了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核心目的就是不致使法律精英以规范思维所形塑的司法正义观与社会公众以经验思维所塑造的社会正义观处于错位的状态,而是处于相互吸纳、相互理解、相互融合、互相有利的合作式博弈格局。司法正义与社会正义的互惠预设了二者各自的局限性和不完美性,恰恰是对方又可以弥补彼此的缺陷,而这又使得双方的互动和回应成为了一种可期待的价值追求。
从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实践开展来看,其可以依托于司法回应社会的六大问题指向和基本架构,从司法回应社会的多维原因、运作机理、回应方式、回应策略、策略衍生的可能风险以及效果评估等六个维度一一阐释。具言之,第一,转型时期中国司法回应社会面临着多重合力的助推,宏观上可以总结为四个层面:转型社会的内在需求,法治自身的简约属性,司法功能的实现方式,政法传统的路径依赖;第二,司法回应社会的运作机理一方面体现在司法要对社会因变迁、转型而出现的新技术、新事物、新诉求有所回应;另一方面指向司法要对社会公众关于某种确定价值、权利追求或者不确定价值、权利议论给予法律确认、案例固化或者作出价值与制度的引领与规训;第三,中国社会的司法回应存在司法科技应用型、司法制度创立型、法律价值宣示型与社会诉求满足式、司法判决引领式以及程序性、实体性回应与个案个别性、类案一般性回应等基本回应方式;第四,在回应的过程中,中国司法在法律制度扭曲下自发地演进出了立案回应环节的隐性立案审查制、调解回应环节的强制调解的隐性进入、说理回应环节的指导性案例的隐性援引、审判回应环节的个案请示的潜在运行与滥用以及最终裁判结果回应环节的法律形式主义的裁决等实用主义回应策略;中国司法策略性地将结构性司法产品诉求与个体性司法产品诉求进行置换以及从个案裁判回应转向准立法性质的一般回应;第五,但是这些回应策略也可能会衍生司法自主性缺失与机会主义行为风险,当事人司法产品诉求与法院司法产品供给不匹配风险,法院司法判决与社会公众判意的错位风险以及司法回应能力不足与回应力度缺乏控制的双重风险;第六,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效果显现通过回应风险的评估和社会满意度的评估两个维度得以体现。应该在借鉴已有司法评估成果的基础上,用一种复次循环的视角来看待中国司法的回应评估,实现从线性评估模式到复次循环评估模式的飞跃。
以“天津大妈摆摊射击案”作为中国司法回应社会之实践开展的个案考察样本,可以透视出中国司法在具体审判风险语境下回应社会的基本理路。在“天津大妈摆摊射击案”中,公安机关选择性执法挑战了公众的直觉正义与常理正义,进而成为规范正义和个案正义错位风险生发的源动因;压力支配下检察机关双重角色的反转为风险的法院转嫁提供了续动力。在源动因和续动力的顺承合作下,选择性执法风险成功地转嫁于法院,继而转变为审判风险。法院在面临审判风险回应社会的过程中,不管是回应的基本图式还是背后的逻辑转向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和结构性制约因素。除却案件本身的可争议性之外,审判风险持续发酵的真正根源不在于公安机关选择性执法风险的生发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助推风险转嫁,而取决于法院在审判风险中回应社会的基本图式和背后逻辑存在缺陷以及受到结构性因素制约。在如此语境下,法院在审判风险中回应社会的理路矫正与结构优化显得尤其重要,其将决定着法院在未来选择性执法风险转嫁中回应社会的能力表达和效果显现。
对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路径完善与未来指向来说,一方面在现有运作机理的基础上要逐步提升司法的社会回应能力,继续强化“自治型司法”建设,完成对司法公信力以及司法权威的塑造;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回应力度失去控制而违背司法规律和法治原则,需要坚持司法的公共理性与司法场域的适度社会开放、回应型判决理由与判决的可接受性以及司法有限主义与复合型司法构造对于回应力度的控制,才能在司法的自治性和司法的社会回应性、法官的法律思维与政治思维之间取得平衡,发挥好中国司法的社会角色扮演,防范、规避和化解中国司法回应社会之策略选择中的可能风险,也才能更好地助推中国社会的转型。此外,超越回应型司法的反思性司法模式,可以作为一个处理司法回应社会中所面临诸多问题的凝练性概念而被提出。反思性司法通过司法决策依据上的规范性表达和司法决策认知上的适度社会开放,弥补了回应型司法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以及图依布纳所指出的回应型法忽视法律外生因素的视野缺陷,实现了司法系统回应社会环境的“封闭下的开放”,是一种可值得期待的司法回应社会的新模式,同时也为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提供了一个初步的分析框架。
从“诉求—回应”的互动关系视角下,就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理论架构而言,其囊括了基本问题指向、关键性构成要素、回应过程的实质以及核心价值取向四项基本内容。具言之,首先,中国司法回应社会指向六大基本问题:为何回应、能否回应、如何回应、回应如何、回应提升与回应控制。次级表述分别为回应原因、回应能力、回应力度、回应效果、回应能力提升和回应力度控制。功能定位分别为逻辑起点、前提条件、回应过程、效果显现、能力提升与力度控制。其中,如何回应,即回应过程的核心体现在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运作机理、基本方式以及回应策略当中,围绕这三个面向基本可以透视出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基本情势;其次,司法的社会回应力是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关键性构成要素,而回应力是由回应能力和回应力度构成,前者属于能力维度,后者定性为(认知)理性维度。司法的社会回应力之核心,在于确定司法正义输向社会的边界,而这个边界的确定又与司法自身的回应能力以及回应力度的理性判断密切相关。在中国司法的社会回应力中,最为核心的就是要处理好回应能力和回应力度的关系问题,既要关照到司法的“力所能及”,也要聚焦司法的“力所不及”,司法正义输向社会的边界厘定也是一个司法对社会问题进行筛选、加工程度拿捏的过程;再次,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实质在于其所内含的社会问题司法化的过程。社会问题司法化的命题预设了司法在现代社会纠纷解决中的重要地位和巨大作用,一个社会中社会问题司法化的程度也彰显着这个社会的司法需求程度和司法的可接近程度。司法对社会的调控主要通过提升社会问题司法化的便捷度和司法供给社会预期的稳定度来得以实现;最后,司法正义与社会正义的互惠构成了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核心目的就是不致使法律精英以规范思维所形塑的司法正义观与社会公众以经验思维所塑造的社会正义观处于错位的状态,而是处于相互吸纳、相互理解、相互融合、互相有利的合作式博弈格局。司法正义与社会正义的互惠预设了二者各自的局限性和不完美性,恰恰是对方又可以弥补彼此的缺陷,而这又使得双方的互动和回应成为了一种可期待的价值追求。
从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实践开展来看,其可以依托于司法回应社会的六大问题指向和基本架构,从司法回应社会的多维原因、运作机理、回应方式、回应策略、策略衍生的可能风险以及效果评估等六个维度一一阐释。具言之,第一,转型时期中国司法回应社会面临着多重合力的助推,宏观上可以总结为四个层面:转型社会的内在需求,法治自身的简约属性,司法功能的实现方式,政法传统的路径依赖;第二,司法回应社会的运作机理一方面体现在司法要对社会因变迁、转型而出现的新技术、新事物、新诉求有所回应;另一方面指向司法要对社会公众关于某种确定价值、权利追求或者不确定价值、权利议论给予法律确认、案例固化或者作出价值与制度的引领与规训;第三,中国社会的司法回应存在司法科技应用型、司法制度创立型、法律价值宣示型与社会诉求满足式、司法判决引领式以及程序性、实体性回应与个案个别性、类案一般性回应等基本回应方式;第四,在回应的过程中,中国司法在法律制度扭曲下自发地演进出了立案回应环节的隐性立案审查制、调解回应环节的强制调解的隐性进入、说理回应环节的指导性案例的隐性援引、审判回应环节的个案请示的潜在运行与滥用以及最终裁判结果回应环节的法律形式主义的裁决等实用主义回应策略;中国司法策略性地将结构性司法产品诉求与个体性司法产品诉求进行置换以及从个案裁判回应转向准立法性质的一般回应;第五,但是这些回应策略也可能会衍生司法自主性缺失与机会主义行为风险,当事人司法产品诉求与法院司法产品供给不匹配风险,法院司法判决与社会公众判意的错位风险以及司法回应能力不足与回应力度缺乏控制的双重风险;第六,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效果显现通过回应风险的评估和社会满意度的评估两个维度得以体现。应该在借鉴已有司法评估成果的基础上,用一种复次循环的视角来看待中国司法的回应评估,实现从线性评估模式到复次循环评估模式的飞跃。
以“天津大妈摆摊射击案”作为中国司法回应社会之实践开展的个案考察样本,可以透视出中国司法在具体审判风险语境下回应社会的基本理路。在“天津大妈摆摊射击案”中,公安机关选择性执法挑战了公众的直觉正义与常理正义,进而成为规范正义和个案正义错位风险生发的源动因;压力支配下检察机关双重角色的反转为风险的法院转嫁提供了续动力。在源动因和续动力的顺承合作下,选择性执法风险成功地转嫁于法院,继而转变为审判风险。法院在面临审判风险回应社会的过程中,不管是回应的基本图式还是背后的逻辑转向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和结构性制约因素。除却案件本身的可争议性之外,审判风险持续发酵的真正根源不在于公安机关选择性执法风险的生发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助推风险转嫁,而取决于法院在审判风险中回应社会的基本图式和背后逻辑存在缺陷以及受到结构性因素制约。在如此语境下,法院在审判风险中回应社会的理路矫正与结构优化显得尤其重要,其将决定着法院在未来选择性执法风险转嫁中回应社会的能力表达和效果显现。
对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路径完善与未来指向来说,一方面在现有运作机理的基础上要逐步提升司法的社会回应能力,继续强化“自治型司法”建设,完成对司法公信力以及司法权威的塑造;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回应力度失去控制而违背司法规律和法治原则,需要坚持司法的公共理性与司法场域的适度社会开放、回应型判决理由与判决的可接受性以及司法有限主义与复合型司法构造对于回应力度的控制,才能在司法的自治性和司法的社会回应性、法官的法律思维与政治思维之间取得平衡,发挥好中国司法的社会角色扮演,防范、规避和化解中国司法回应社会之策略选择中的可能风险,也才能更好地助推中国社会的转型。此外,超越回应型司法的反思性司法模式,可以作为一个处理司法回应社会中所面临诸多问题的凝练性概念而被提出。反思性司法通过司法决策依据上的规范性表达和司法决策认知上的适度社会开放,弥补了回应型司法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以及图依布纳所指出的回应型法忽视法律外生因素的视野缺陷,实现了司法系统回应社会环境的“封闭下的开放”,是一种可值得期待的司法回应社会的新模式,同时也为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提供了一个初步的分析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