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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制度与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占有制度是《物权法》的基础。对占有的保护是占有制度的核心问题,我国《物权法》第五编第241条至245条共5个条文来对占有制度加以规定,赋予占有人占有保护请求权,但未对占有人的私力救济以及占有的效力作出相关规定,也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对占有人是否享有私力救济权并不统一,在理论上占有制度的体系不完善。虽然私力救济被许多学者视为一种落后和不文明的现象,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相比较,有着制度上的优越性和程序上的前置性,但公力救济很难维持原占有的事实秩序,也违背了对占有保护的初衷,因此有必要赋予原占有人以自己的私力来排除他人对自身占有状态的破坏。我国《物权法》第245条并未明确规定对占有的保护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民法是一部权利法,是私法,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应解释为允许占有人拥有自力救济的权利。当然,在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对占有人拥有私力救济权利虽然能自圆其说,但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以制定法为唯一正式的法律渊源,因此笔者希望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之际能将占有的私力救济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并对占有相关制度加以完善。本文的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我国占有私力救济的现状。笔者将其分为理论现状与司法实践现状两小节,表明了占有私力救济在我国理论中的争议焦点以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类似案件不同裁判观点的司法困境,进而提出问题。第二部分分析占有私力救济的基础。分析了占有私力救济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基础,从占有私力救济的前提条件出发,分析占有私力救济的可行性,并且对比了国内外相关国家和地区关于占有私力救济的规定。第三、四部分为本文章的核心内容。第三部分对占有私力救济进行了界定,将其与公力救济、所有权的私力救济以及留置权进行区别,并将占有私力救济与正当防卫、自助行为从本质上进行区分,论证了占有私力救济权利的不可替代性。第五部分对占有私力救济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论述,并且进行了分类。第五部分是对占有私力救济制度在立法上的展望与希冀。希望在未来我国《民法典》中对占有私力救济权利以及相关制度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