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影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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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秉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正地作出起诉、不起诉或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可诉可不诉的案件,往往倾向于提起公诉,而不敢适用相对不起诉;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带病起诉的也不少见;对本该适用法定不起诉的案件,却适用了相对不起诉;对本该法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却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导致法律得不到公正执行,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导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不到贯彻。研究影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因素,有助于保障检察机关免受案内外不当因素的干扰,依法履行职权,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从而达到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目的。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全文共约三万四千余字。第一部分论述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考量的因素。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严格遵守检察官职业道德伦理规范,并秉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查明案件的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而不能以个人的主观臆测定案。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灵活运用法律,而非机械适用文本,同时还应当注重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享有的不起诉权应受到法律的约束与限制。检察官除了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行使相应的权力并作出公正的决定。第二部分考察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实际考虑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过多地考虑了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对本可以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提起公诉,对本应法定不起诉的案件作出其他不起诉的决定,或者是在案件存疑退回补充侦查的过程无法监督制约公安机关。考核机制对于检察机关正确适用不起诉也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检察机关的起诉质量标准将捕后法定不起诉认定为批捕错案,捕后相对不诉、存疑不诉被视为逮捕质量有瑕疵。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对可诉可不诉的案件会优先选择起诉,对本该法定不起诉的案件会优先选择相对不起诉或存疑不起诉。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规定了繁琐的办案机制,一般要遵循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上级检察院备案(职务犯罪案件要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的程序。在繁重的案件负担下,检察官对可诉可不诉的案件提起公诉是最有效率的选择。为了规避上访和舆论的压力,检察机关也会对可诉可不诉的案件作出起诉的决定,甚至对本该法定不起诉的案件作出起诉决定。所有这些因素的存在,势必影响检察机关作出正确的决定。第三部分分析影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负面因素产生的原因。受片面强调打击犯罪思想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被认为是打击犯罪、维护正义,不起诉决定的作出被认为是打击不力、放纵犯罪。公检法三机关重配合、轻制约,导致检察机关沦为侦查机关的辅助机关,而法院则将自己视为打击犯罪的机关。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程序、方式及考核指标存在问题,考核机制的功利性也影响着检察机关作出公正的决定。三级审批制的行政化和繁琐更是让检察官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望而却步。这些因素都影响着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依法作出公正的决定。第四部分论述如何保证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首先,从观念上讲,检察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事,避免案外因素影响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其次,检察机关应当妥善处理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关系,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应迁就公安机关。再次,检察机关应当废除不合理的考核指标,避免检察机关正确适用不起诉而遭受不利后果。最后,检察机关应当改进工作机制,避免因办案流程过于繁琐而阻碍检察官正确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还应当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从物质、职权以及身份这三方面保障检察官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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