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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一直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随着经济发展,危险货物的需求量不断增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运量不断攀升,而灾难性安全生产事故的多次发生敲响了安全监管的警钟。如何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抑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安全事故的损害,需要在全方位监管的同时,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具有“天生风险”,违法形式多、隐蔽性强,发生事故后可控性差、危害性大、处理效果有限,世界各国大多采取严格监管的模式。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管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高,监管难度大,我国在危险货物安全监管领域尚存在对危险货物界定不统一、监管主体间权责不明确、执法管理上不够完善等问题。本文从安全监管中的重要法律问题入手,根据现行法律文件和执行情况,研究我国现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相关概念及特征,安全监管主体的定位、权责范围、主体间关系,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适运、航行、应急方面的条件和要求,进出港申报中主体、时限和范围的具体规定,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相关要求,以及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中违法行为的类别、认定和责任追究机制,总结取得的相关成果,分析存在的不足。
国外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领域起步较早,美、德、英、加等国都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安全监管制度。法律体系完善、国际化程度高,监管主体权责划分明确、合作顺畅,监督管理水平较高,能够有效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监管。我国应加强对国外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建设的研究,借鉴其各方面的先进经验。
为完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我国应从加强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效能、优化安全监管执法环境三个方面展开,首先,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监管主体的权责,优化申报审批规定,健全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其次,建设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及时共享,保证现场执法有序进行;最后,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开展安全监管法制教育,优化安全监管外部监督。切实解决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现存问题,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减少安全事故。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具有“天生风险”,违法形式多、隐蔽性强,发生事故后可控性差、危害性大、处理效果有限,世界各国大多采取严格监管的模式。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管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高,监管难度大,我国在危险货物安全监管领域尚存在对危险货物界定不统一、监管主体间权责不明确、执法管理上不够完善等问题。本文从安全监管中的重要法律问题入手,根据现行法律文件和执行情况,研究我国现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相关概念及特征,安全监管主体的定位、权责范围、主体间关系,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适运、航行、应急方面的条件和要求,进出港申报中主体、时限和范围的具体规定,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相关要求,以及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中违法行为的类别、认定和责任追究机制,总结取得的相关成果,分析存在的不足。
国外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领域起步较早,美、德、英、加等国都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安全监管制度。法律体系完善、国际化程度高,监管主体权责划分明确、合作顺畅,监督管理水平较高,能够有效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监管。我国应加强对国外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建设的研究,借鉴其各方面的先进经验。
为完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我国应从加强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效能、优化安全监管执法环境三个方面展开,首先,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监管主体的权责,优化申报审批规定,健全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其次,建设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及时共享,保证现场执法有序进行;最后,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开展安全监管法制教育,优化安全监管外部监督。切实解决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现存问题,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减少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