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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兰哈姆法》第54条说:商标是一种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我国《商标法》第8条说:商标就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企业一旦拥有了著名商标,就意味着拥有了广大对产品质量认同、对生产者信任的消费人群,也就意味着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并能获得丰厚的利润回报。加强商标权的保护,避免商标“搭便车”现象的出现成为现实而又重要的问题。本文对于商标近似判定的标准、商标的构成要素以及认定商标近似的其他有关因素使用了横向比较、逐步分析、案例实证的方法进行研究,希望能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商标近似的认定尽到微薄之力。笔者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商标近似认定的基本原则进行逐条、细化解析,并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对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等不同种商标类型进行近似认定时,要结合音、形、意、色彩、构图等商标的构成要素,并采用整体、对比和隔离的方法进行分析,同时还要考虑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以及是否能造成公众的混淆等因素。在认定商标近似时,这些方法不是单独使用的,而是要把根据实际情况将这些方法综合加以运用。对于一些其它商标如立体商标、家族商标近似的认定同样要遵循上述的原则和方法。目前我国在实践中,对于近似认定的标准和原则,商标行政审批部门和商标复议部门在商标注册审查阶段以及法院在商标侵权诉讼审理阶段的侧重点各有不同。行政部门以工商总局制定的《商标审查标准》对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等外部特征进行区分;在法院审理阶段主要考虑“可能造成混淆”,笔者认为在注册商标争议和商标侵权中关于商标近似应当持同一标准以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公平性,同时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